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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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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6—028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2月22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16年2月2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蔡小如先生主持,审议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以下事项,并通过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电信渠道合营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东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网”)实施的“电信渠道合营项目”是通过与国内三大通信运营商、银行形成三方合作,突出利用新东网在软件研发和商业模式整合的优势、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渠道/用户群/资金的优势、通信运营商在渠道/用户群的优势,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产品,促进客户整合内部流程,改良产品,优化渠道,提升销量、扩大品牌知名度,提升客户互联网思维。

 本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东网。现为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后期运营效率及便于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现拟将新东网全资子公司厦门市东东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东东商务”)、福建新东支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支付”)、全资孙公司福建新东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融资租赁”)三家公司增加为“电信渠道合营项目”的实施主体。

 公司独立董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亦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根据于2015年11月 10 日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本公司计划将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2,716,827.86元后,净额为人民币647,683,168.63元分别用于全资子公司在建和拟建项目的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建设项目包括:智能电视终端产品扩建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智能电视操作系统分发平台建设项目及电信渠道合营项目。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前,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将以自筹资金对上述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先行投入,待本公司将本次募集配套净额以增资方式投入全资子公司后以募集配套资金置换上述先行投入的资金。

 与会董事认为,公司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要求编制置换报告,所披露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截至 2016年1月19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为了缓解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东网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造成的资金需求压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同意以本次募集资金11,394.33万元置换上述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东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亦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意见。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慧通九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通九方”)生产经营以及流动资金周转的需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

 公司全资子公司慧通九方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贷款,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科技融资担保公司”)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期限为壹年,金额为壹仟捌佰万元。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慧通九方的贷款担保提供信用反担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担保合计金额为1,800万元,占截止201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68,535.26 万元)的1.07%,占截止201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总资产(269,338.01 万元)的0.67%;公司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决策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慧通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为慧通九方提供担保,是为了保证慧通九方流动资金周转及经营的正常运作,促使相关公司进一步扩展业务的需要,且慧通九方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本次担保,不存在给公司带来重大的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给公司带来重大的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本次担保事宜。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因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其他相关事宜,审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电信渠道合营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相关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备查文件:

 1、《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决议》

 2、《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6—029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2月22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16年2月2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公司董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何彩霞女士主持,审议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以下事项,并通过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电信渠道合营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东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网”)实施的“电信渠道合营项目”是通过与国内三大通信运营商、银行形成三方合作,突出利用新东网在软件研发和商业模式整合的优势、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渠道/用户群/资金的优势、通信运营商在渠道/用户群的优势,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产品,促进客户整合内部流程,改良产品,优化渠道,提升销量、扩大品牌知名度,提升客户互联网思维。

 本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东网。现为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后期运营效率及便于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现拟将新东网全资子公司厦门市东东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东东商务”)、福建新东支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支付”)、全资孙公司福建新东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融资租赁”)三家公司增加为“电信渠道合营项目”的实施主体。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电信渠道合营项目”增加东东东商务、新东支付及新东融资租赁实施主体是基于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战略的需求,有利于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和后期运营效率;同时未改变募集资金的实际用途,符合公司披露并承诺的募集资金计划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根据于2015年11月 10 日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本公司计划将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2,716,827.86元后,净额为人民币647,683,168.63元分别用于全资子公司在建和拟建项目的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建设项目包括:智能电视终端产品扩建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智能电视操作系统分发平台建设项目及电信渠道合营项目。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前,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将以自筹资金对上述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先行投入,待本公司将本次募集配套净额以增资方式投入全资子公司后以募集配套资金置换上述先行投入的资金。

 与会监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与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备查文件:

 1、《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6—030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电信渠道合营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5年11月3日签发的证监发行字[2015]2463号文 《关于核准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方江涛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4,895,39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17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680,399,996.49元,扣除未支付券商的财务顾问费及承销费人民币24,029,599.92后,实际到账募集资金为人民币656,370,396.57元。上述资金于 2015年12月23日到位,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5]48120014号验资报告。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

 ■

 二、电信渠道合营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东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网”)实施的“电信渠道合营项目”是通过与国内三大通信运营商、银行形成三方合作,突出利用新东网在软件研发和商业模式整合的优势、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渠道/用户群/资金的优势、通信运营商在渠道/用户群的优势,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产品,促进客户整合内部流程,改良产品,优化渠道,提升销量、扩大品牌知名度,提升客户互联网思维。

 本项目的产品采用“平台+应用”的设计思维,由达华智能/新东网提供云计算能力和大数据平台,为客户提供标准化或定制化的应用产品,系统打造“大数据+平台+软件/子系统功能+业务运营+企业后系统的咨询服务”的产品体系。项目除利用银行的渠道、用户群优势,还将通过跟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打通金融最后通路,进军互联网金融领域。整个项目最终将为达华智能转型“平台+大数据+大金融”战略布局铺路。

 本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东网。现为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后期运营效率及便于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现拟将新东网全资子公司厦门市东东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东东商务”)、福建新东支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支付”)、全资孙公司福建新东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融资租赁”)三家公司增加为“电信渠道合营项目”的实施主体。

 二、新增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1、东东东商务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厦门市东东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营业执照:350200200084641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33号6楼621室

 (5)法定代表人:曹贞

 (6)注册资本:3000万

 (7)成立日期:2014年7月16日

 (8)经营范围:其他互联网服务(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药品信息服务和网吧);糕点、糖果及糖批发;保健食品批发;酒、饮料及茶叶批发;其他预包装食品批发;其他散装食品批发;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批发;糕点、面包零售;保健食品零售;酒、饮料及茶叶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散装食品零售;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零售;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贸易代理;其他贸易经纪与代理;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信设备零售;其他电子产品零售;互联网销售;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不含网吧);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动画、漫画设计、制作;数字内容服务;呼叫中心(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市场调查;社会经济咨询(不含金融业务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家用视听设备零售;日用家电设备零售;服装批发;鞋帽批发;其他家庭用品批发;服装零售;鞋帽零售;箱、包零售;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

 2、新东支付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福建新东支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营业执照:91350104315367982Q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4)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浦下村后门里122号182室(自贸试验区内)

 (5)法定代表人:吴清金

 (6)注册资本:1000万

 (7)成立日期:2014年10月22日

 (8)经营范围:软件研发、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票务代理、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的研发与销售、维修;互联网信息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贸易信息咨询;商帐管理;旅行社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3、新东融资租赁基本情况(工商核发阶段)

 (1)公司名称:福建新东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营业执照:待定

 (3)企业类型:待定

 (4)地址:待定

 (5)法定代表人:吴清金

 (6)注册资本:不超过1700万美元

 (7)成立日期:待定

 (8)经营范围: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最终营业范围待工商核定)

 三、公司履行的相应程序

 2016年2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电信渠道合营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东东东商务、新东支付、新东融资租赁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电信渠道合营项目”的实施主体,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亦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四、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详细安排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电信渠道合营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项目过程中,具体付款等事项将由新东网根据项目进展及实际情况来予以确定,并报公司及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备案。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五、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电信渠道合营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不会对该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东东东商务、新东支付、新东融资租赁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东网的全资子公司,其财务报表已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六、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电信渠道合营项目”增加东东东商务、新东支付及新东融资租赁实施主体是基于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战略的需求,有利于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和后期运营效率;同时未改变募集资金的实际用途,符合公司披露并承诺的募集资金计划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过认真核查后,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电信渠道合营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不会对该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东东东商务、新东支付、新东融资租赁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东网的全资子公司(孙公司),其财务报表已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电信渠道合营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此次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公司监事会及财务顾问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因此,我们同意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电信渠道合营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达华智能增加东东东商务、新东支付及新东融资租赁作为“电信渠道合营项目”的实施主体是基于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战略的需求,有利于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和后期运营效率;同时未改变募集资金的实际用途,符合《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披露并承诺的募集资金计划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达华智能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行为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亦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国泰君安证券同意达华智能在上述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八:备查文件

 1、《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六会议决议》

 2、《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会议决议》

 3、《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以及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6—031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5年11月3日签发的证监发行字[2015]2463号文《关于核准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方江涛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4,895,39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17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680,399,996.49元,扣除未支付券商的财务顾问费及承销费人民币24,029,599.92后,实际到账募集资金为人民币656,370,396.57元。上述资金于 2015年12月23日到位,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5]48120014号验资报告。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于2015年11月 10 日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本公司计划将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2,716,827.86元后,净额为人民币647,683,168.63元分别用于全资子公司在建和拟建项目的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建设项目包括:智能电视终端产品扩建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智能电视操作系统分发平台建设项目及电信渠道合营项目。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前,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将以自筹资金对上述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先行投入,待本公司将本次募集配套净额以增资方式投入全资子公司后以募集配套资金置换上述先行投入的资金。截至2016 年1月 19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计人民币113,943,303.00元,具体运用情况如下:

 ■

 本公司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要求编制本报告,所披露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截至2016年1月19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三、具体置换方案

 为了缓解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东网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造成的资金需求压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人民币113,943,303.00元置换上述全资子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四、公司履行的相应程序

 2016年2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本次募集资金11,394.33万元置换上述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东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亦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意见。

 五: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与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过认真核查后,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宜。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达华智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国泰君安证券同意达华智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

 七、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我们认为,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要求编制。

 八:备查文件

 1、《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六会议决议》

 2、《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会议决议》

 3、《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以及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5、《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瑞华核字[2016]48120002号

 特此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6-032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慧通九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通九方”)生产经营以及流动资金周转的需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

 公司全资子公司慧通九方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贷款,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科技融资担保公司”)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期限为壹年,金额为壹仟捌佰万元。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慧通九方的贷款担保提供信用反担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担保合计金额为1,800万元,占截止201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68,535.26 万元)的1.07%,占截止201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总资产(269,338.01 万元)的0.67%;公司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决策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慧通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担保人及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一)担保人:文化科技融资担保公司

 1、名称: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注册号:91110000085540566Y

 3、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滨河路乙1号1号楼2层

 4、法定代表人:邢洪旺

 5、注册资本:150000万元

 6、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7、经营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债券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1月21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8、财务状况:截止2014年12月30日(经审计),文化科技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总额175,564.36万元,负债总额94,752.25万元,净资产80,812.11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3.97%;营业总收入15,610.74万元,净利润5,772.03万元。

 截止2015年11月30日(未经审计),文化科技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总额为199,164.57万元,负债总额36,503.86万元,净资产162,660.71万元,资产负债率18.33%;营业收入14,411.34万元,净利润10,166.53万元。

 9、股权结构: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中心持有其29.34%的股权,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20%股权,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20%股权,北京东方文化资产经营公司持有其10%股权,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持有其4%股权,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3.33%股权,北京未来科技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持有其3.33%股权,北京华商置业有限公司持有其3.33%股权,北京中科亿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3%股权,北京市石景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持有其2%股权,北京元缘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1%股权,北京星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其0.67%股权。

 (二)被担保人:慧通九方

 1、名称:北京慧通九方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号:110106009513646

 3、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9号楼4030A室

 4、法定代表人:王英姿

 5、注册资本:人民币1126万元

 6、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7、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专业承包;经济信息咨询;销售机械设备、建筑材料、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器设备、五金交电。

 8、财务状况:截止2015年6月30日(经审计),慧通九方资产总额11,854.44万元,负债总额6,677.34万元,净资产5,177.1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6.32%;营业收入3,200.60万元,净利润380.85万元。

 截止201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慧通九方资产总额为14,246.89万元,负债总额8,024.84万元,净资产6,222.05万元,资产负债率56.33%;营业收入5,732.04万元,净利润1,425.81万元。

 9、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三、担保事项具体情况

 1、公司全资子公司慧通九方向中信信托贷款,文化科技融资担保公司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期限为壹年,金额为壹仟捌佰万元。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慧通九方的贷款担保提供信用反担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慧通九方需要与相关方签订担保合同,但签订担保合同的总额不得超过批准的担保额度。

 3、本次担保为年度担保,慧通九方在期限内使用。

 四、董事会意见

 经过认真核查,慧通九方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投融资情况、偿付能力、贷款、收款等,此次公司为慧通九方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为慧通九方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慧通九方经营所需资金的需求,有助于保障慧通九方持续、稳健发展,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合计金额为1,800万元,占截止201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68,535.26 万元)的1.07%,占截止201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总资产(269,338.01 万元)的0.67%;本次担保前,公司近十二月对外担保总额为46,500万元,截止目前,公司近十二月累计对外担保(含本次)为48,300万元,占占截止201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总资产(269,338.01 万元)的17.93%。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为慧通九方提供担保,是为了保证慧通九方流动资金周转及经营的正常运作,促使相关公司进一步扩展业务的需要,且慧通九方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本次担保,不存在给公司带来重大的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给公司带来重大的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本次担保事宜。

 七、备查文件

 1、《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决议》

 2、《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信用反担保合同》

 4、《委托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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