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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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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2016-018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2月26日在公司302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6年2月19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冯焕培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经审议,以现场投票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6票同意,0票反对,3票回避,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16年2月26日为授予日,授予8名激励对象43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另行确定。

 公司董事张文慧、朱仁德为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董事长冯焕培为激励对象朱仁德、刘煜峰的近亲属,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6日

 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2016-019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6年2月26日在公司302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6年2月19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苏铁军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经审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公司董事会确定2016年2月26日为授予日,授予8名激励对象43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另行确定。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核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相符。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有公司监事及独立董事参与,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2月26日

 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2016-020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16年2月26日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本次授予430万股,预留47万股将于首次授予完成后的12个月内召开董事会授予。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6年1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详见公司公告临2016-008、009、010号)。

 2、2016年2月3日,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16-015号)。

 3、2016年2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16-018、019号)。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1、经董事会核查,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经董事会核查,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④ 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6年2月26日

 2、授予数量:本次授予430万股,预留47万股将于首次授予完成后的12个月内召开董事会授予

 3、授予人数:8人

 4、授予价格:3.78元/股

 5、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1)有效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5年,自授予日起计算。

 (2)锁定期

 ①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的12个月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锁定,不得转让。

 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等处置权。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 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该等股份锁定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 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3)解锁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后满12个月起为本激励计划的解锁期,在解锁 期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次解 锁:

 ■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

 (4)解锁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

 ①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锁,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 负。

 公司首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

 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

 ■

 上述各年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以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若解锁条件 未达成,则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注销。

 ②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 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E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

 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注:上述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采用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预留部分将于首次授予完成后的12个月内召开董事会授予。届时须确定预留授予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监事会负责核实,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该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核查后,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相符。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有公司监事及独立董事参与,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授予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无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1、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的规定,公司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金(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锁定期内的会计处理:公司在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单位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3)解锁日之后的会计处理: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2、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2月26日,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总额确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则2016年-2019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股份支付费用以会计师最终确认为准。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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