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6-26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事项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预告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加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更好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以现场交流的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就公司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在信息披露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现场交流会召开时间:2016 年 2 月29日(星期一)下午 15:00-16:00
二、会议召开地点 :宁夏灵武市生态纺织园本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公司参会人员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卫东先生、董事会秘书陈晓非女士、财务总监卢婕女士,以及公司其他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视当天情况调整)。
四、参会投资者预约方式:
请需要参加现场交流会的投资者在2016年2月29日14点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与公司董秘办联系和登记(请注明参加者姓名、职业、人数、联系方式等)。为充分利用会议时间,提高会议效率,公司欢迎投资者在说明会召开前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将需要了解的情况和关注的问题预先提供给公司,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联系人:陈晓非
联系电话:0951-4038950转8935
联系传真:0951-4519290
电子邮箱:chenxiaofei@zhongyincashmere.com
五、参会注意事项:
1、参加会议的投资者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个人投资者参会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的,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证券帐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证券帐户卡。
请来访个人投资者携带个人身份证原件,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要求投资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并复印身份证,以备监管机构查阅。
六、其他事项
公司将在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衷心感谢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支持!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6-28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2月26日(星期五)下午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2月26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2月25日15:00至2016年2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
宁夏灵武市纺织生态园区本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卫东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人,代表股份1,073,138,769股,占公司总股本1,805,043,279股的59.4522%。其中,中小股东出席会议人数共18人,持有或代表的股数为197,198,325股,占本司总股份1,805,043,279股的10.924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582,716,1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805,043,279股的32.282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490,422,639股,占公司总股本1,805,043,279股的27.1696%。
4、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刘庆国、闫海滨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审议《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同意1,073,138,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97,198,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闫海滨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