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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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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16(临)—11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2、会议于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9:00在中国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19号金运大厦22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3、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7名,董事杨纪强先生和杨世汶先生因在外地出差,未能出席,委托董事牛东继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

4、会议由董事长杨世江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议案一、《关于公司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

1、重大资产置换

公司以截至审计评估基准日(2015年11月30日)除应交税费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以下简称“置出资产”)与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成投资”)所持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远集团”)股权中与全部置出资产等值的部分进行置换,置出资产由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新盛”)承接。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公司向昱成投资、谭岳鑫、谭亦惠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购买昱成投资所持部分鑫远集团股权及谭岳鑫、谭亦惠所持全部鑫远集团股权,其中向昱成投资购买的股权为其所持鑫远集团股权在本次资产置换后的剩余部分。

3、股权转让

昱成投资以股权支付方式将其所持甘肃新盛45.95%股权交由甘肃新盛回购,甘肃新盛受让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新盛”)所持200万股公司股票,甘肃新盛将所持黄河新盛50.70%股权转让给昱成投资,甘肃新盛受让公司置出资产。

4、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采取竞价方式向包括长江鑫远成长1号在内的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上限约为25.00亿元,不超过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其中长江鑫远成长1号不参与竞价,接受竞价结果。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上述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杨世江、牛东继、杨纪强、杨世汶、杨世涟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4名非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二、《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涉及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权转让以及募集配套资金四部分。其中,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股权转让的相应协议同时生效,共同构成本次交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具体实施时,先实施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然后实施股权转让,其中重大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互为条件,同时实施;募集配套资金在前三项交易的基础上实施,其最终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及股权转让行为的实施。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杨世江、牛东继、杨纪强、杨世汶、杨世涟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4名非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重大资产置换

1、交易方式

公司以截至审计评估基准日(2015年11月30日)除应交税费外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与昱成投资所持鑫远集团股权中与全部置出资产等值的部分进行置换,置出资产由甘肃新盛承接。

自置出资产交割完成之日起,置出资产的所有权利、收益和义务、责任转由甘肃新盛承担;公司全部员工由甘肃新盛负责安置。

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2、交易价格

置入资产和置出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均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认的该等资产于评估基准日(2015年11月30日)的评估值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由公司与昱成投资、谭岳鑫和谭亦惠协商确定。其中,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因资产重组拟出售其资产及负债评估项目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3035号),置出资产的净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90,726.73万元,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涉及的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3057号),置入资产的全部股东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308,810.33万元。因此,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确定为人民币90,726.73万元,等值于昱成投资所持鑫远集团29.38%股权,置入资产的交易价格确定为人民币308,810.33万元。

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3、过渡期损益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即过渡期),置出资产运营所产生的盈利和亏损均由甘肃新盛承担。

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置入资产运营所产生的盈利由公司享有,运营所产生的亏损由昱成投资、谭岳鑫、谭亦惠按其对鑫远集团的持股比例以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向公司补偿。

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4、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交割日前鑫远集团的滚存未分配利润交割日后由公司享有。

置出资产的滚存未分配利润交割后由甘肃新盛享有。

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发行方式

公司向昱成投资、谭岳鑫、谭亦惠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购买昱成投资、谭岳鑫、谭亦惠持有的鑫远集团股权,其中向昱成投资购买的股权为昱成投资所持鑫远集团股权在本次资产置换后的剩余部分。

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发行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3、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为鑫远集团的3名股东:昱成投资、谭岳鑫和谭亦惠。

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4、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每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10.75元/股),拟定为10.75元/股。

若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5、调价机制

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董事会有权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深证成指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0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相比公司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日(即2015年10月8日)收盘点数10,394.73跌幅超过10%。

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决定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票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调价基准日为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则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调整为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若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后续不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本次交易置入资产和置出资产价格不进行调整,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6、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向发行对象发行的股份数量=(置入资产的交易价格-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其中,向昱成投资发行的股份数量根据以下方式确定:向昱成投资发行的股份数量=(昱成投资持有的鑫远集团股权的交易价格-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向谭岳鑫、谭亦惠发行的股份数量根据以下方式确定:发行的股份数量=谭岳鑫、谭亦惠分别持有的鑫远集团股权的交易价格÷本次股票发行价格。

昱成投资、谭岳鑫、谭亦惠持有的鑫远集团股权的交易价格为:置入资产的交易价格×昱成投资、谭岳鑫、谭亦惠分别持有的鑫远集团股权数额占鑫远集团股权总数的比例。

本次交易中拟置出资产作价90,726.73万元,拟置入资产作价308,810.33万元,两者差额为218,083.60万元。据此计算,本次向鑫远集团股东发行股份数量合计为202,868,464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股)
1昱成投资112,293,677
2谭岳鑫86,035,994
3谭亦惠4,538,793
合 计202,868,464

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发行股份的数量应为整数,精确至个位;若依据上述公式确定的发行股票数量不为整数的应向下调整为整数。

若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应相应调整。

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7、锁定期

谭岳鑫、谭亦惠和昱成投资以置入资产认购的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转让和交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谭岳鑫、谭亦惠和昱成投资通过本次以资产认购获得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8、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在锁定期满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三)股权转让

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交易包括:(1)昱成投资以股权支付方式将其所持甘肃新盛45.95%股权交由甘肃新盛回购;(2)甘肃新盛受让黄河新盛所持200万股公司股票;(3)甘肃新盛将所持黄河新盛50.70%股权(已扣除200万股公司股票)转让给昱成投资;(4)甘肃新盛受让公司置出资产。

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昱成投资为获取黄河新盛50.70%股权(已扣除200万股兰州黄河股票)向甘肃新盛支付对价包括:公司置出资产、其所持甘肃新盛45.95%股权及200万股兰州黄河股票。

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四)募集配套资金

1、发行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为公司采取竞价方式向包括长江鑫远成长1号在内的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金额不超过25亿元(含25亿元),且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其中长江鑫远成长1号不参与竞价过程,接受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发行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3、发行对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长江鑫远成长1号在内的不超过十家特定对象。其中,长江鑫远成长1号承诺以不超过3亿元且不低于2亿元现金、并且与其他认购对象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除长江鑫远成长1号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范围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及其他合法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在上述范围内,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将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

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4、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即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不低于10.75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底价进行相应调整。

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5、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23,255.82万股(含23,255.82万股)。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6、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万元)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万元)

1鑫远?和城(二期)107,717.8576,000.00
2鑫远?嘉城一期39,508.1729,000.00
3鑫远?南郡一期26,435.2420,000.00
4长沙市开福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扩建工程54,237.2850,000.00
5偿还贷款75,000.0075,000.00
合 计302,898.54250,000.00

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以自筹资金择机先行投入项目建设,待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的资金需要,公司董事会将利用自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并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金额及具体方式等事项进行适当调整。

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7、锁定期

长江鑫远成长1号以现金认购的公司股份自该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投资者以现金认购的公司股份自该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8、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在锁定期满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五)决议有效期

本次交易的决议自本交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于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之日。

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三、《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订了《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杨世江、牛东继、杨纪强、杨世汶、杨世涟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4名非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四、《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交易完成后,鑫远集团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昱成投资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同时,昱成投资将受让甘肃新盛所持的黄河新盛股权,从而间接受让黄河新盛所持的公司部分股份,甘肃新盛为本次交易中置出资产的最终承接方。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系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潜在控股股东与目前间接控股股东以及目前间接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杨世江、牛东继、杨纪强、杨世汶、杨世涟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4名非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五、《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重组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昱成投资、谭岳鑫、甘肃新盛、杨世江、黄河新盛就本次交易签署《重组协议》。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杨世江、牛东继、杨纪强、杨世汶、杨世涟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4名非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六、《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谭岳鑫、谭亦惠、昱成投资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杨世江、牛东继、杨纪强、杨世汶、杨世涟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4名非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七、《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盈利补偿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谭岳鑫、谭亦惠、昱成投资签署《盈利补偿协议》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杨世江、牛东继、杨纪强、杨世汶、杨世涟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4名非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八、《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其发行的长江鑫远成长1号定向资产管理产品)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杨世江、牛东继、杨纪强、杨世汶、杨世涟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4名非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九、《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市公司2015年1-11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瑞华专审字[2016]62030002号)。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鑫远集团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1-11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XYZH/2016CSA20039),同时对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1-11月备考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专项审计,出具了《审计报告》(XYZH/2016CSA20045)。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和鑫远集团编制的盈利预测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分别出具了《备考合并盈利预测审核报告》(XYZH/2016CSA20047)、《合并盈利预测审核报告》(XYZH/2016CSA20044)。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2015年11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对置出资产和置入资产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并出具了《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因资产重组拟出售其资产及负债评估项目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3035号)和《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涉及的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3057号)。

同意将上述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和评估报告供信息披露和向监管部门申报之用。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杨世江、牛东继、杨纪强、杨世汶、杨世涟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4名非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十、《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选取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评估机构,并由其出具了《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因资产重组拟出售其资产及负债评估项目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3035号)和《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涉及的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3057号)。公司董事会认为: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机构与本次交易相关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服务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和交易相关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同时与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当事人亦没有关联关系、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相关法规、制度、准则,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完成资产评估工作。因此,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设定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选取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对置出资产进行了评估,并以资产基础法评估价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采用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对置入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将资产基础法评估价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该等评估方法与公司、鑫远集团所处行业特性和评估目的相适应,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相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评估机构本次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价值公允、准确。本次评估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较好的相关性,所采用计算模型、选取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及关于预期未来各年度收益和现金流量等重要评估依据均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评估结论合理。因此,本次交易的定价原则也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定价公允。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杨世江、牛东继、杨纪强、杨世汶、杨世涟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4名非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议案十一、《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14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以下简称“《重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1、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置入资产为鑫远集团100%股权,本次交易行为所涉及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置入资产为鑫远集团100%股权。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置入资产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置入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和禁止转让的情形。

3、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置入资产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包括取得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符合《重组规定》第四条要求。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符合《重组规定》第四条要求。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杨世江、牛东继、杨纪强、杨世汶、杨世涟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4名非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议案十二、《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5、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杨世江、牛东继、杨纪强、杨世汶、杨世涟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4名非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议案十三、《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的议案》

本次交易前,公司控股股东为黄河新盛,实际控制人为杨世江。本次交易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昱成投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谭岳鑫。因此,本次交易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截至评估基准日,置入资产评估值为308,810.33万元,置入资产评估值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100%。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借壳上市。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杨世江、牛东继、杨纪强、杨世汶、杨世涟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4名非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议案十四、《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提交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杨世江、牛东继、杨纪强、杨世汶、杨世涟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4名非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议案十五、《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要求,董事会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分析。

(一)本次交易对公司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

1、主要假设和前提

①假设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于2016年6月底完成,募集配套资金于2016年11月底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时间以经证监会核准并实际交易完成时间为准;

②假设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计向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202,868,464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32,558,139股,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

③根据瑞华会计师出具的瑞华专审字[2016]62030002号《审计报告》,公司2015年1-11月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904.05万元和2,704.66万元,假设公司2015年度全年数按照1-11月的12/11进行预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7,531.69万元和2,950.54万元;

④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备考盈利预测审核报告》(XYZH/2009SHA2011-3),鑫远集团2016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070.87万元,据此,假设公司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26,070.87万元;

⑤假设宏观经济环境、鑫远集团业务所处行业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⑥公司对2016年净利润的测算未考虑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其他方面的影响;

⑦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交易对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15年度、2016年度的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及利润分配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每股收益的影响

项目2015年度2016年度
重组完成后交易完成后
总股本(万股)18,576.6038,863.4562,119.26
201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7,531.69
201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2,950.54
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26,070.87
201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26,070.87
基本每股收益(元)0.410.670.42
稀释每股收益(元)0.410.670.42
扣非后基本每股收益(元)0.160.670.42
扣非后稀释每股收益(元)0.160.670.42

(二)公司应对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备考盈利预测审核报告》(XYZH/2009SHA2011-3),公司2016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070.87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前)将得到一定程度的增厚,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将得到大幅提升。但由于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存在不确定性,不排除鑫远集团不能实现盈利预测的可能性。

为此,公司将采取措施以降低本次交易可能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具体如下:

(1)加快现有项目的开发进度,争取尽快实现效益

在资金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统筹安排现有项目建设周期,适度加快现有项目的开发进度,同时采取积极的销售策略,抓住合适时机,提高去化速度,争取尽快实现收益。

(2)积极盘活存量资产,提升公司运营效率

鑫远集团目前持有可观的商铺、公寓等成熟的投资性房地产,该等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较低,能以合适的价格迅速销售。公司将在综合权衡租金收益和销售收益的基础上,择机将部分物业转为存货进行销售,在贡献业绩的同时,利用销售回笼资金改善公司财务结构,降低财务费用。

(3)提升经营管理效率和加强内部成本控制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效率,并积极探索和改善现有销售模式,降低各项经营、管理、销售费用,以进一步提升公司业绩。

(4)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募投项目、配合独立财务顾问等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5)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保证公司股东收益回报

公司将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并在充分听取广大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持续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努力提升股东回报。

(三)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①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黄河新盛、实际控制人杨世江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杨世江、牛东继、杨纪强、杨世汶、杨世涟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4名非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十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谭岳鑫和谭亦惠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不考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影响),昱成投资、谭岳鑫和谭亦惠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将超过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昱成投资、谭岳鑫和谭亦惠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将触发昱成投资、谭岳鑫和谭亦惠的要约收购义务。为此,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赞成昱成投资、谭岳鑫和谭亦惠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杨世江、牛东继、杨纪强、杨世汶、杨世涟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4名非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十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一切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和组织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方案,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置出和置入资产交易价格、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等;

(二) 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具体决定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专业服务,并签署相关聘用协议;

(三) 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组织执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重组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未来将要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等交易协议以及其他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进行修改、补充、递交、呈报、组织执行;

(四) 办理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申报事项;

(五)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发行政策和市场条件的变化,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包括重大资产置换方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股权和股份转让实施方案、配套融资方案)、交易协议及其他申报文件进行相应调整;

(六)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修改《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办理股份登记、锁定、上市事宜和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七) 协助相关方办理豁免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有关的一切必要事项;

(八) 根据配套募集资金金额和公司实际情况,具体决定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方式和途径;

(九) 办理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于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核准文件,则该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之日。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杨世江、牛东继、杨纪强、杨世汶、杨世涟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4名非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十八、《关于重新制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鉴于公司现行有效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制订时间较早,已不能适应目前的监管政策环境,现拟由董事会根据现行有效的监管制度重新制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原《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自该《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生效之日起同时废止。

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议案十九、《关于提请召开2016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2016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将如下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于公司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二)逐项审议《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1.重大资产置换

1.1交易方式

1.2交易价格

1.3过渡期损益安排

1.4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1发行方式

2.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3发行对象

2.4发行价格

2.5调价机制

2.6发行数量

2.7锁定期

2.8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3.股权转让

4.募集配套资金

4.1发行方式

4.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4.3发行对象

4.4发行价格

4.5发行数量

4.6募集资金用途

4.7锁定期

4.8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5.决议有效期

(三)《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五)《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重组协议>的议案》

(六)《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七)《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盈利补偿协议>的议案》

(八)《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九)《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十)《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谭岳鑫和谭亦惠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置换

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本次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无重大政策、法律障碍。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置入资产和置出资产进行评估。本次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准,本次交易价格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关联董事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表决均进行了回避,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将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提升盈利能力,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提高上市公司价值,有利于保护公司广大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与重组相关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重组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补偿协议》,充分保障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昱成投资、谭岳鑫和谭亦惠将触发昱成投资、谭岳鑫和谭亦惠的要约收购义务。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赞成昱成投资、谭岳鑫和谭亦惠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后,昱成投资、谭岳鑫和谭亦惠将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可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申请的规定。

7、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评估机构,并由其出具了《置出资产评估报告》和《置入资产评估报告》,我们认为: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机构与本次交易相关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服务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和交易相关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同时与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当事人亦没有关联关系、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相关法规、制度、准则,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完成资产评估工作。因此,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设定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选取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对置出资产进行了评估,并以资产基础法评估价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采用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对置入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将资产基础法评估价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该等评估方法与公司、鑫远集团所处行业特性和评估目的相适应,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相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评估机构本次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价值公允、准确。本次评估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较好的相关性,所采用计算模型、选取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及关于预期未来各年度收益和现金流量等重要评估依据均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评估结论合理。因此,本次交易的定价原则也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定价公允。

8、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批等事项,已在《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该报告书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9、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总体安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2016年2月23日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本次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材料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进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将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提升盈利能力,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提高上市公司价值,有利于保护公司广大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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