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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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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68 证券简称:尖峰集团 公告编号:2016-004
债券简称:13尖峰01 债券代码:122227
债券简称:13尖峰02 债券代码:122344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限售流通股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31624股

 本次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3月3日

 本次上市后股改限售流通股剩余数量为0股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一)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于2006年7月24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以2006年8月3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6年8月7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二)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股改限售股持有人关于本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尖峰集团、公司或本公司)原第二大股东金华峰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联公司)特别承诺:以其所持尖峰集团非流通股份代未明确表示同意支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垫付对价股份。峰联公司为上述非流通股股东代为垫付后,被垫付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取得峰联公司的同意。

 履行情况: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有14家非流通股股东未书面明确表示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该等股东合计持有1129712股,共应支付对价436910股,峰联公司已经为该等股东垫付了其应该承担的全部对价。截止本公告日,该14家股东中已有7家股东向峰联公司归还了垫付对价。经峰联公司同意,该7家股东所持的限售流通股已分别于2007年8月7日、2008年8月7日、2014年12月3日上市流通。剩余的7家股东所持限售流通股231624股(峰联公司垫付对价为89580股),未得到峰联公司同意,没有上市流通。

 近日,本公司收到峰联公司的函告,称峰联公司准备歇业,因该代垫股票已无法归还,经峰联公司股东会决议,核销了该部分因代垫股票对价所形成的应收款,并同意尖峰集团向上交所申请该7家法人股股东所持的231624股限售股票上市流通。

 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一) 股改实施后至今,未发生过因分配、转增、发行新股等引起的股本结构变化。

 (二)股改实施后至今,各股东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变化情况

 1、尖峰集团原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金华县茗香茶业有限公司未明确表示同意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因此该公司应支付的对价58,012股由峰联公司垫付。之后,金华县茗香茶业有限公司更名为“金华市迪腾茶业有限公司”,并向峰联公司归还了代为垫付的股票对价,其所剩余的股票已于2007年8月7日上市流通。

 2、尖峰集团原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上海沙城休闲设备有限公司未明确表示同意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因此该公司应支付的对价11,602股由峰联公司垫付。之后,上海沙城休闲设备有限公司向峰联公司归还了代为垫付的股票对价,其所剩余的股票已于2007年8月7日上市流通。

 3、尖峰集团原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金华县曹宅农村信用合作社”未明确表示同意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因此该公司应支付的对价228179股由峰联公司垫付。之后,金华县曹宅农村信用合作社更名为“金华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宅信用社”,并向峰联公司归还了代为垫付的228179股尖峰集团股票对价,其所剩余的股票已于2008年8月7日上市流通。

 4、尖峰集团原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杭州万达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原持有52488股)未明确表示同意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因此该公司应支付的对价20299股由峰联公司垫付。之后,根据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1)杭西调确字第52号司法确认决定书:原杭州万达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所持有的尖峰集团限售流通股52488股归王志尧所有。王志尧已向峰联公司归还了代为垫付的20299股尖峰集团股票对价,其所剩余的股票已于2014年12月3日上市流通。

 5、尖峰集团原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仙居县白塔橡塑异型材厂(原持有26136股)未明确表示同意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因此该公司应支付的对价10108股由峰联公司垫付。之后,根据浙江省仙居县公证处公证(2011浙仙证字第291号):原仙居县白塔橡塑异型材厂所持有的尖峰集团限售流通股26136股归陈亚伦所有。陈亚伦已向峰联公司归还了代为垫付的10108股尖峰集团股票对价,其所剩余的股票已于2014年12月3日上市流通。

 6、尖峰集团原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云天集团杭州贸易公司(原持有23328股)未明确表示同意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因此该公司应支付的对价9022股由峰联公司垫付。之后,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杭经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原云天集团杭州贸易公司所持有的尖峰集团限售流通股23328股归盛喜斌所有。盛喜斌已向峰联公司归还了代为垫付的9022股尖峰集团股票对价,其所剩余的股票已于2014年12月3日上市流通。

 7、尖峰集团原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金华市婺州纺织品供应站(原持有26136股)未明确表示同意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因此该公司应支付的对价10108股由峰联公司垫付。之后,根据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0)金婺北商初字46号民事判决书裁决,原金华市婺州纺织品供应站所持有的尖峰集团限售流通股26136股归陈淑芳所有。陈淑芳已向峰联公司归还了代为垫付的10108股尖峰集团股票对价,其所剩余的股票已于2014年12月3日上市流通。

 以上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对应的上市流通总量不因原股东名称变更而发生变化。

 四、大股东占用资金的解决安排情况

 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发生保荐机构变更情况,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本公司限售股上市的核查意见的结论为:尖峰集团相关股东履行了股改中做出的承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六、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情况

 (一)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数量为231624股;

 (二)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3月3日;

 (三)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

 (四)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的差异情况:

 峰联公司履行了股改中做出的承诺,替未明确表示同意尖峰集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垫付了对价。因自从股改以来峰联公司一直无法与上述剩余的7家法人股股东取得联系,该等股东也未向其归还对价。近日,峰联公司致函本公司称:峰联公司准备歇业,因该代垫股票已无法归还,经峰联公司股东会决议,核销了该部分因代垫股票对价所形成的应收款,并同意尖峰集团向上交所申请该7家法人股股东所持的231624股限售股票上市流通。

 (五)此前限售流通股上市情况:

 1、2007年8月7日,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第一次限售股期满上市,共有170家股东合计持有的53536952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

 2、2008年8月7日,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第二次限售股期满上市,共有3家股东合计持有的17794192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

 3、2009年8月7日,发行人股权分置改革的第三次限售股上市,有1家股东持有的23,850,881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

 4、2014年12月3日,发行人股权分置改革的第四次限售股上市,有5家股东合计持有的128,088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

 5、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为公司第五次安排股改限售流通股的上市。

 七、本次股本变动结构表

 ■

 八、上网公告附件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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