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裁决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康变频”、“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申请人”)支付其所持南京国电南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40%股权的回售款7,853.402583 万元以及迟延付款的利息。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19日签发的《裁决书》((2016)京仲裁字第0188号),公司将支付股权转让款6,000万元,利息600万元,折抵后的仲裁费用199,493.01元;另外,支付欠付的2015年度的技术服务费190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规定,本事项属于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的子公司股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根据《裁决书》((2016)京仲裁字第0188号),公司应向“合康变频”支付600万元利息等,本事项将减少公司2015年度损益,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发布《2015 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时已考虑上述因素影响,该事项不影响公司2015年度盈利预测,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仲裁的基本情况
2011年3月,公司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出让所持有的南京国电南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40%的股权,“合康变频”在挂牌期间,以6,000万元受让取得上述股权,并签订了相关协议。2015年4月,“合康变频”和公司因上述股权纠纷诉至北京仲裁委员会。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5-017)。
二、仲裁反请求情况
2016年2月4日,公司提交反请求申请书,请求内容如下:
1、申请人于2016年3月15日前协助被申请人签署办理股权转让和工商变更的文件(包括签署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同意40%的股权转让和董事任免、监事任免)、签署将申请人持有目标公司40%股权全部转让给被申请人的股权转让协议、其它与办理股权转让和工商变更相关的需申请人签署的合法文件);
2、申请人在2016年3月22日前向被申请人出具等额正规财务发票。
三、仲裁裁决情况
2016年2月19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签发的《裁决书》((2016)京仲裁字第0188号),现将裁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申请人回购申请人持有的南京国电南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40%的股权,股权转让款为6,000万元。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22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6,000万元。
(二)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22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利息600万元、申请人于2016年3月22日前向被申请人开具等额正规的财务发票;
(三)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22日前向申请人支付欠付的2015年度的技术服务费190万元;
(四)申请人于2016年3月22日前协助被申请人签署办理股权转让和工商变更的文件(包括签署南京国电南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同意40%的股权转让和任免董事、监事)、签署将申请人持有南京国电南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4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被申请人的股权转让协议、其它与办理股权转让和工商变更相关的需申请人签署的合法文件);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六)本案本请求仲裁费406,086.11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由申请人承担203,043.1元,由被申请人承担203,043.01元,本案反请求仲裁费7,100元(已由被申请人全额预交),由申请人承担3,5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3,550元,双方互相支付的仲裁费折抵后,被申请人应于2016年3月22日前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用199,493.01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规定,上述事项属于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的子公司股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根据《裁决书》((2016)京仲裁字第0188号),公司应向“合康变频”支付600万元利息等,本事项将减少公司2015年度损益,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发布《2015 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时已考虑上述因素影响,该事项不影响公司2015年度盈利预测,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裁决书》((2016)京仲裁字第0188号)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