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2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福州市鼓楼区湖头街荣路5号院3楼第3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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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张轩松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人,董事张轩宁先生、郑文宝先生、叶兴针先生、Keswick先生、Allan先生、沈皓瑜先生、周国良先生、王津先生、方青女士及刘晓鹏先生因另有公务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1人,监事赵彤文女士、熊厚富先生、陈颖女士及张建珍女士因另有公务未能出席;
3、 董事会秘书张经仪先生、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朱国林先生、副总裁陈金成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措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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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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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关于《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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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关联股东The Dairy Farm Company, Limited(“牛奶有限公司”)、张轩松先生、张轩宁先生回避了第3项议案的表决;第3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仲英、陈 颖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全程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见证律师认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