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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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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72 证券简称:上峰水泥 公告编号:2016-09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修改、变更提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2月18日下午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1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17日15:00至2016年2月18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712号西溪乐谷创意产业园1幢E单元会议室。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俞锋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股份共计538,140,4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415%。

 其中,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共计537,705,0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88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共计435,4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

 2.除上述股东(或其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分别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四项提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新增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公司全资孙公司怀宁上峰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宁上峰”)因业务发展需要,与徽商银行怀宁支行达成融资意向,计划向其申请融资6,000万元,现应银行要求,由公司为该笔融资事项提供等额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为新增对外担保额度事项。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累计发生对外担保额为123,030万元,占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31.95%,占净资产的比例为69.27%,公司实际累计发生对外担保额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金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等情形。

 本次对外担保后,连续计算至本次担保时点公司计划对外担保额为186,600万元(其中34,300万元为重复追加担保),占公司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48.46%,占净资产的比例为105.07%。

 提请同意怀宁上峰本次融资并同意公司在合理公允的合同条款下,在计划融资额度内向银行提供授信业务的连带责任担保,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具体签署担保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提请同意本次对外担保额计划自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表决情况:赞成537,879,2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5%;反对261,2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赞成17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反对261,2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537,966,2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6%;反对174,1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赞成261,2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反对174,1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538,031,5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8%;反对10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赞成326,5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7%;反对10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537,966,2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6%;反对174,1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赞成261,2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反对174,1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胡小明、赵寻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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