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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1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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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97 证券简称:中国武夷 公告编号:2016-021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57号文核准,本次配股以公司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总股本389,452,440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实际配售110,345,630股,配股价格为9.9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099,042,474.8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1,074,561,184.65元。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于2016年2月14日出具闽华兴所(2016)验字D-003号《验资报告》进行了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第 26 号——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近日,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公司”)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魏韶巍、雷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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