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12月8日召开的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的相关议案,并于2015年11月21日披露了《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1月29日出具的《关于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6]73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所对你公司申请确认发行面值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符合本所转让条件,本所无异议。
二、本无异议函不表明本所对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你公司应当确保参与债券认购的投资者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并向其充分揭示风险。
三、债券的发行应当按照报送本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如发行人相关情况或债券法律文件在本无异议函出具之后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如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告知本所的,本无异议函自动失效。
四、你公司应当自本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正式向本所提交转让申请文件,逾期未提交的,本无异议函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