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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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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08 证券简称:中信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6-008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2015年12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许开成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12号),其中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04,337,349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截至2015年12月30日止,中信重工已增发152,792,792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47,999,995.6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33,441,828.8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814,558,166.71元。公司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京永验字(2015)第21154号)予以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管理,并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15年12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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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1001539110059000777,截至2015年12月30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81819.99956万元(该余额仅扣除了承销费2980万元,其他发行费用尚未扣除)。根据《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和《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开诚电控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募集配套资金中的5.30亿元用于支付本次资产收购现金对价,剩余用于补充唐山开诚的营运资金。截至2016年1月5日,中信重工已将43005.3万元(扣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资金支付给交易对方并办理完股份登记,并于2016年1月14日完成交易对方36名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9994.7万元的代缴工作。截至2016年1月15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人民币28819.99956 万元(其中其他发行费用364.182889万元尚未扣除),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专项余额为28455.81667万元。该专户余额仅用于甲方补充唐山开诚的营运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独立财务顾问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主办人梁炜、赵墉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单笔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或甲方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募集资金专户资金按上述第一条中所述用途使用完毕后自动监管结束。

 特此公告。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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