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6年1月12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6年1月27日下午15:00在浙江省温岭市工业城中心大道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1月26日-2016年1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2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26日15:00-2016年1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016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议案》,对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调整,并于2016年1月16日公告了《关于取消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通知》,根据上述通知,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调整为:1、《关于<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3、《关于公司各业务板块资产整合的议案》。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相荣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傅羽韬律师、孔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18,244,1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9588%。其中,参加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1,252,69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883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人数为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6,991,48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9.0757%。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人数为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993,00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895%。
三、会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0,958,3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王相荣、王壮利、张旭波、陈林富、颜土富、黄卿文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3,993,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8,244,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3,993,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各业务板块资产整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8,244,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3,993,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傅羽韬律师、孔瑾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利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