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因与自然人齐大伟(以下简称 “被告一”)、上海齐鼎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上海齐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上海鼎中鼎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近日,海淀区法院受理了本案件并向原告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有关当事人
1、原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禹皓;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七街1号2号楼3层;
2、被告一:齐大伟;
3、被告二:上海齐鼎餐饮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大伟;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安泽路67-103号(单)一楼142室;
4、被告三:上海鼎中鼎餐饮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LIOEL LI;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3318号1栋二层1043号柜位。
(二)诉讼事由
2012年12月,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合作意向书》,合同约定原告预先向被告支付1,500万元意向金,专用于“澳门豆捞”项目的创新拓展经营。2014年2月24日,公司收购被告一持有的上海味之都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味之都”)10%股权,收购价款为1,200万元;2014年2月27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书》,约定原告先期支付澳门豆捞项目的1,500万元意向金中的900万元,用于冲抵原告应付前述上海味之都股权转让款中的900万元。三被告同意将澳门豆捞项目剩余600万元退还给原告,其后原告多次要求三被告返还该笔款项,三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将上述款项退还公司。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意向金600万元;
2、判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意向金600万元的利息(年利率6.15%,截止2015年12月21日共计1080日,共计1,091,836.8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应收账款已按照会计政策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公司仍依法享有对该笔债权的所有权,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及程序来维护广大股东及公司利益,并根据该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