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月2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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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载望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董事周韩平、祁宏伟、张升、王启锋,独立董事李月东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刘中岳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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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最高额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的超短期融资券。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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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于进进、高海洋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