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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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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油服 公告编号:2016-002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股东股份转让协议有关条款修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钱忠良、雷斌、卜文海、王海滨、张曹、贾云刚等6人(以下简称“一致出让人”或“转让方”),于2015年12月7日与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瀚澧”或者“受让方”)签署了《钱忠良、雷斌、卜文海、王海滨、张曹、贾云刚与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069)。

 协议 2. 6 约定:“转让方应在解除转让方一股权质押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协议转让标的股份给受让方的相关资料,须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受让方应给予全面配合。转让方协议转让标的股份事宜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为转让方代扣代缴标的股份之税费(最终以有权税务机关核定为准,预计约2.00亿元),由受让方直接支付给有权税务主管机关。受让方支付代扣代缴的税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剩余转让价款(即为扣除已支付的定金及税费后的金额)支付至共管账户。”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已于2016年1月15日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符合相关规定的确认文件。

 2016年1月18日,双方根据协议约定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要缴纳的相关税费;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过程中,鉴于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的纳税主体为转让方,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应由转让方自行申报转让标的股份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事项,不建议由受让方代扣代缴。基于此,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商议,同意对协议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于2016年1月21日签订了《钱忠良、雷斌、卜文海、王海滨、张曹、贾云刚与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现将具体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股份转让协议》第2.6条的约定,原2.6条为“转让方应在解除转让方一股权质押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协议转让标的股份给受让方的相关资料,须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受让方应给予全面配合。转让方协议转让标的股份事宜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为转让方代扣代缴标的股份之税费(最终以有权税务机关核定为准,预计约 2.00 亿元),由受让方直接支付给有权税务主管机关。受让方支付代扣代缴的税费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剩余转让价款(即为扣除已支付的定金及税费后的金额)支付至共管账户。”现修订为“转让方应在解除转让方一股权质押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协议转让标的股份给受让方的相关资料,须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受让方应给予全面配合。转让方协议转让标的股份事宜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转让方应当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自行并如实申报转让标的股份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事项,自转让方申报完毕且达到法定可缴纳状态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为转让方代为缴纳标的股份之税费(最终以有权税务机关核定为准,预计约 2.00 亿元),由受让方直接支付给有权税务主管机关。受让方支付代为缴纳的税费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剩余转让价款(即为扣除已支付的定金及税费后的金额)支付至共管账户。”

 二、修订《股份转让协议》第10.4条的约定,原10.4条为“转让方协议转让标的股份事宜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为转让方代扣代缴标的股份之税费,若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核税通知并达到法定可缴纳状态之日后,由于受让方原因,受让方逾期 5 个工作日以上未能缴纳相关税费的,则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受让方已支付的定金,转让方不予退还,同时,受让方应无条件的配合解除本协议第 2.5 条约定的质押手续,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质押。若在 2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不配合申请解除质押的,受让方除应继续履行解除质押手续外,还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金为 5000 万元。”现修订为:“转让方协议转让标的股份事宜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转让方应自行如实申报转让标的股份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事项,自转让方申报完毕且达到法定可缴纳状态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为转让方代为缴付标的股份之税费;由于受让方原因,受让方逾期5 个工作日未能缴纳相关税费的,则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受让方已支付的定金,转让方不予退还,同时,受让方应无条件的配合解除本协议第 2.5 条约定的质押手续,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质押。若在 2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不配合申请解除质押的,受让方除应继续履行解除质押手续外,还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金为 5000 万元。”

 三、修订《股份转让协议》第10.5条的约定,原10.5条为“受让方应在支付代扣代缴的税费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转让价款(即为扣除已支付的定金及税费后的金额)支付至共管账户,若受让方迟延支付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则转让方不予追究违约责任。若迟延超出 5 个工作日的,就超出部分(不含前五个工作日),每迟延支付 1 日,按迟延支付的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若迟延支付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转让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受让方已支付的定金,转让方不予退还,同时,受让方应无条件的配合解除本协议第 2.5 条约定的质押手续,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质押。若在 2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不配合申请解除质押的,受让方除应继续履行解除质押手续外,还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金为 5000 万元。受让方已代扣代缴的税费由受让方自行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但转让方应予以配合协助,且转让方不享有税费的任何权益。”现修订为“受让方应在支付代为缴纳的税费并且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关于标的股份转让涉及的个税完税证明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转让价款(即为扣除已支付的定金及税费后的金额)支付至共管账户,若受让方迟延支付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则转让方不予追究违约责任。若迟延超出 5 个工作日的,就超出部分(不含前五个工作日),每迟延支付 1 日,按迟延支付的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若迟延支付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转让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受让方已支付的定金,转让方不予退还,同时,受让方应无条件的配合解除本协议第 2.5 条约定的质押手续,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质押。若在 2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不配合申请解除质押的,受让方除应继续履行解除质押手续外,还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金为 5000 万元。转让方应当根据受让方合理的指示要求,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已缴税费的退还事宜,如协商不成,则转让方同意按照受让方的合理要求,采取一切合法的法律救济手段主张税费退还;转让方应将退回的税费返还给受让方,转让方不享有税费的任何权益。”

 四、修订《股份转让协议》第10.6条的约定,原10.6条为“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当日,双方应将共管账户内的相应资金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若受让方不配合资金划转的,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受让方支付的定金转让方将不予退还,双方共同配合以使得恢复至本次股份转让前的状态,即共管账户资金返还受让方(前述资金不包括本协议约定的定金),标的股份过户给转让方(转让方无须支付任何转让价款)。受让方已代扣代缴的税费由受让方自行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但转让方应予以配合协助,且转让方不享有税费的任何权益。同时,受让方应无条件的配合解除本协议第 2.5 条约定的质押手续,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质押。若在 2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不配合申请解除质押的,受让方除应继续履行解除质押手续外,还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金为 5000 万元。”现修订为“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当日,双方应将共管账户内的相应资金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若受让方不配合资金划转的,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受让方支付的定金转让方将不予退还,双方共同配合以使得恢复至本次股份转让前的状态,即共管账户资金返还受让方(前述资金不包括本协议约定的定金),标的股份过户给转让方(转让方无须支付任何转让价款)。转让方应当根据受让方合理的指示要求,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已缴税费的退还事宜,如协商不成,则转让方同意按照受让方的合理要求,采取一切合法的法律救济手段主张税费退还;转让方应将退回的税费返还给受让方,转让方不享有税费的任何权益。同时,受让方应无条件的配合解除本协议第 2.5 条约定的质押手续,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质押。若在 2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不配合申请解除质押的,受让方除应继续履行解除质押手续外,还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金为 5000 万元。”

 五、修订《股份转让协议》第10.7条第一款的约定,原10.7条第一款为“如受让方已将股权转让款足额支付至共管账户,但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逾期 5 个工作日仍未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递交协议转让的过户申请的,则受让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将共管账户的资金予以收回,且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受让方已代扣代缴的税费 由受让方自行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但转让方应予以配合协助,且转让方 不享有税费的任何权益。待受让方收回共管账户资金(前述资金不包括本 协议约定的定金)并且收到转让方双倍返还的定金后,受让方应无条件的 配合解除本协议第 2.5 条约定的质押手续,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质押。若在 2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不配合申请解除质押的,受让方除应继续履行解除质押手续外,还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金为 5000 万元。”现修订为“如受让方已将股权转让款足额支付至共管账户,但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逾期 5 个工作日仍未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递交协议转让的过户申请的,则受让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将共管账户的资金予以收回,且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转让方应当根据受让方合理的指示要求,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已缴税费的退还事宜,如协商不成,则转让方同意按照受让方的合理要求,采取一切合法的法律救济手段主张税费退还;转让方应将退回的税费返还给受让方,转让方不享有税费的任何权益。待受让方收回共管账户资金(前述资金不包括本协议约定的定金)并且收到转让方双倍返还的定金后,受让方应无条件的配合解除本协议第 2.5 条约定的质押手续,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质押。若在 2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不配合申请解除质押的,受让方除应继续履行解除质押手续外,还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金为 5000 万元。”

 六、修订《股份转让协议》第10.9条的约定,原10.9条为“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前,如转让方在其标的股份上设置新的担保权益,或在标的股份上作出新的股份限售承诺的,则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将共管账户的资金予以收回(前述资金不包括本协议约定的定金),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受让方已代扣代缴的税费由受让方自行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但转让方应予以配合协助,且转让方不享有税费的任何权益。待受让方收回共管账户资金并且收到转让方双倍返还的定金后,受让方应无条件的配合解除本协议第 2.5 条约定的质押手续, 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质押。若在 2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不配合申请解除质押的,受让方除应继续履行解除质押手续外,还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金为 5000 万元。”现修订为“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前,如转让方在其标的股份上设置新的担保权益,或在标的股份上作出新的股份限售承诺的,则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将共管账户的资金予以收回(前述资金不包括本协议约定的定金),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转让方应当根据受让方合理的指示要求,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已缴税费的退还事宜,如协商不成,则转让方同意按照受让方的合理要求,采取一切合法的法律救济手段主张税费退还;转让方应将退回的税费返还给受让方,转让方不享有税费的任何权益。待受让方收回共管账户资金并且收到转让方双倍返还的定金后,受让方应无条件的配合解除本协议第 2.5 条约定的质押手续, 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质押。若在 2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不配合申请解除质押的,受让方除应继续履行解除质押手续外,还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金为 5000 万元。”

 七、修订《股份转让协议》第10.10条的约定,原10.10条为“如涉及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受让方就已代扣代缴的税费向主管税务机关协商返还的,转让方应予以配合协助。如因转让方不予以配合协助,导致受让方无法收回相关税款的,则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支付 5000 万违约金。”现修订为“如涉及本协议解除或终止,转让方应当根据受让方合理的指示要求,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已缴税费的退还事宜,如协商不成,则转让方同意按照受让方的合理要求,采取一切合法的法律救济手段主张税费退还。如因转让方不能按照受让方的合理指示办理税费返还有关事项,或者不给予配合协助,导致受让方无法收回相关税款的,则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支付 5000 万违约金。”

 八、增加关于转让方未能如实申报纳税的违约责任,具体为:若转让方少报、漏报或虚假申报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的应纳税额,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转让方进行承担;若导致受让方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包括但不限于被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被追缴税款等,则转让方应当足额向受让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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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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