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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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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6-005

 债券代码:122111、122215、122222、122267

 债券简称:11永泰债、12永泰01、12永泰02、13永泰债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永泰02”公司债券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24

 回售简称:永泰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日:2016年1月25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6年2月1日

 特别提示:

 1、根据《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利率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12永泰02,代码:122222)存续期限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105个基点,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6.50%并固定不变(注: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5.45%并固定不变)。

 2、根据《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公司债券回售条款,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付息日(2016年2月1日,原定于每年1月31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因2016年1月31日为周日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即2016年2月1日支付;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3、“12永泰02”债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申报日(2016年1月25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2永泰02”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如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登记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公司有关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安排。

 4、“12永泰02”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12永泰02”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6年2月1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2永泰02”债券。

 6、本公告仅对“12永泰02”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2永泰02”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期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有效申报回售的“12永泰02”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6年2月1日。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

 二、“12永泰02”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12永泰02

 3、债券代码:122222

 4、发行总额:人民币9亿元

 5、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与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5.45% ,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年末,如公司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若公司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2015年12月1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12永泰02”公司债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决定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105个基点,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6.50%并固定不变(注: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5.45%并固定不变)。

 7、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1~2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2015年12月1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12永泰02”公司债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决定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105个基点,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6.50%并固定不变。

 8、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公司。

 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付息日前5至10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发布回售公告至少3次。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日,即为本期公司债券第3年的付息日之前的第5个交易日(2016年1月25日),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不再享有回售权。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并在回售申报日后公告本次回售结果。

 9、计息期限(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3年1月31日,计息期限为2013年1月31日至2018年1月30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1月3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18年1月31日。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1月3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资信评级情况:2015年5月28日,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维持为AA+。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债券受托管理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三、回售价格

 根据《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四、回售申报日

 回售申报的登记日为2016年1月25日。“12永泰02”在本次回售申报日将继续交易。

 五、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6年2月1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2015年1月31日至2016年1月30日期间利息,利率为5.45%。付息每手(面值1,000元)“12永泰02”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4.50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12永泰02”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六、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2永泰02”债券持有人应在2016年1月25日正常交易时间内(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24,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2永泰02”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2永泰02”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日内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2永泰02”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6年2月1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七、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

 八、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2永泰02”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6年2月1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2永泰02”债券。请“12永泰02”持有人对是否申报本次回售作出审慎判断和决定,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2永泰02”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九、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等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登记机构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十、联系方式

 1、发行人

 公司名称: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培忠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9号双喜广场27楼

 联 系 人:李军、居亮

 联系电话:0351-8366507、8366511

 传 真:0351-8366501

 邮 编:030006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联 系 人:张宜霖、杨志成、刘桂恒、杨肖璇、高宏宇

 联系电话:021-68763595

 传 真:021-68762320

 邮 编:200122

 3、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徐瑛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电 话:021-68870114

 邮 编:200120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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