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8 证券简称:红阳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6-005
辽宁红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红阳三矿(以下简称“红阳三矿”)、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焦煤”)均为被告。沈阳焦煤为我公司全资子公司,红阳三矿为沈阳焦煤下属分公司。
涉案的金额:合同款600万元及利息
公司近日接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官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天源环保有限公司
被告一: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红阳三矿
被告二: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诉讼的事实及请求
原告天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诉称:2011年度,天源公司与红阳三矿签订沈焦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1份,由天源公司为红阳三矿完成污水处理厂项目设备安装,合同总价为1500万元。合同签订后,天源公司制作安装的设备经竣工验收确认为优良。截止2014年1月份,红阳三矿先后付款900万元,尚欠600万元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价款600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诉讼判决情况
经审理,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官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红阳三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天源公司定作款6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焦煤公司对红阳三矿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如红阳三矿、焦煤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驳回天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88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天源公司负担100元,红阳三矿、焦煤公司负担58700元。红阳三矿、焦煤公司应负担款项该款已由天源公司垫付,红阳三矿、焦煤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10日内直接支付给天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将视本案最终执行结果而定,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如有执行进展,公司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执行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1日
报备文件
一、民事判决书。
证券代码:600758 股票简称:红阳能源 编号:临2016-006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为子公司
辽宁沈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辽宁沈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焦国贸”)。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担保金额为1亿元人民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为沈焦国贸担保金额为5.5亿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数额)。
本次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无反担保。
截止本公告日,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外担保逾期累计 17,183,191.66元(逾期担保为原“金帝建设”时期发生)。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为保障本公司下属二级子公司沈焦国贸的资金周转正常,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焦股份”)为其全资子公司沈焦国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如中信银行为沈焦国贸办理的具体业务票据、信用证、保函、商业承兑汇票保贴等进行担保。《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签署日期为2016年1月21日,担保金额为1亿元人民币。
(二)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辽宁沈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建设路
3.法定代表人:王海龙
4.注册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整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6.经营范围:为煤炭、焦炭、石膏、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械电子设备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7.被担保人系本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沈焦股份100%的股权;沈焦股份持有沈焦国贸100%的股权。
8.截至2014年12月31日,沈焦国贸资产总额184,274万元,负债总额171,433万元,短期借款余额25,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71,433万元,资产净额12,841万元,营业收入313,311万元,净利润10万元。[以上数据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9.截至2015年9月30日,资产总额245,133万元,负债总额231,618万元,短期借款余额32,331万元、流动负债总额231,618万元、资产净额13,515万元、营业收入165,284万元、净利润674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当事人
保证人: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债务人:辽宁沈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主债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保证最高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
3.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餐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5.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6.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在本合同第六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如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7.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沈阳焦煤为沈焦国贸进行担保主要是为了解决沈焦国贸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本次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被担保对象为本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本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是合理的。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 1,267,183,191.66 元人民币(含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8.66%;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为952,683,191.66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9.07%,上述担保事项均已履行审议程序和对外披露程序。公司目前逾期对外担保总额为17,183,191.66元,上述逾期担保均为红阳能源重组前原金帝建设遗留担保。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沈焦国贸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