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月20日(星期三)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2016年1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6年1月20日15:00至2016年1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常发大厦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小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股份88,850,79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9934%。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86,540,291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2654%。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2人,代表股份2,310,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279%。
2、公司董事戴斌先生、副总经理高立宁先生因公务出差未能亲自出席,公司其余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成都爱科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7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850,7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31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727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委派居建平律师、张红叶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发表如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