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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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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1月28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1月29日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发行的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2渝水务”)将于2016年1月29日支付自2015年1月29日至2016年1月28日期间的利息。根据《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为“12渝水务”,代码为“122217”。

 3、发行人: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5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

 6、债券利率:“12渝水务”票面利率为5.12%,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3年1月29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1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2、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3、上市日期:2013 年3月1日。

 14、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12渝水务”的票面利率为5.12%,每1手“12渝水务”(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1.2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年1月28日。

 2、付息日:2016年1月29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1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渝水务”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次付息每手“12渝水务”(122217)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51.20元(含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2渝水务”(122217)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51.20元(含税)。

 3、对于持有“12渝水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名称: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龙家湾1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龙家湾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安

 联系人:陈涛

 联系电话:023-63860827

 传真:023-63860827

 邮政编码:400015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梅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

 联系人:华雪骏、沈悦晨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54046844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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