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77 公司简称:精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2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司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6年1月1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16年1月9日发出,并以电话方式确认。
3、应参加现场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
4、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了《关于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该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6-003号《关于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600577 公司简称:精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3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司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改善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达股份”或“公司”)债务融资构成、降低财务成本,促进公司可持续化稳健发展,满足公司后续发展的资金需求,经精达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9亿元的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短融”),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方案
1、注册规模
本次拟注册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含9亿元)。
2、发行期限
发行期限为不超过一年,可分期发行。
3、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银行贷款。
4、发行利率
本次拟发行短融的利率将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
5、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
6、发行方式
由公司聘请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发行。
7、发行日期
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与市场利率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发的《接受注册通知书》后规定的注册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二、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授权事项
本次短融的发行需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主要授权内容包括:
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在上述发行计划范围内,根据公司资金需要、业务情况及市场条件,全权决定和办理与发行短融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决定发行时机、发行规模、发行期限、发行利率、资金用途,以及制作、修改并签署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行短融的注册报告、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各种公告及其他需上报或披露的文件),聘任相应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办理必要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办理有关注册手续,办理债权、债务登记等)以及采取其他必要的相关行动。
上述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一年。
三、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审批程序
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方案及授权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需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注册有效期自《接受注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年。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短期融资券的注册、发行情况。
特此公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600577 证券简称:精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4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2月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2月4日 9 点 45分
召开地点: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大道北段98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2月4日
至2016年2月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见公司董事会开2016年1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所做的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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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个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登记;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登记。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出席登记手续(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 2016年2月2日),但在出席会议时应提供登记文件原件供核对。上述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提交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同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4、根据《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规定,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二)会议登记时间:2016年2月3日上午9:30-11:00,下午14:00-16:30
(三)会议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大道北段988号
邮 编:244061
联 系 人:王丽华
联系电话:0562-2809086
传 真:0562-2809086
六、 其他事项
与会人员住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2月4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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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