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召开时间2016年1月19日14:30
2、召开地点:辽宁省凌海市金城街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恩明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股份89,641,44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1434%。
2、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89,083,30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9495%。
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8人,代表股份558,14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939%。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张开胜律师和孙华琛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议案需普通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关于公司将无法支付的款项转营业外收入事项的议案》
同意89,525,2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04%;反对11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95%;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1,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1809%;反对11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801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9%。
本议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开胜、孙华琛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