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峰集团”)的通知,建峰集团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经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15年7月10日,公司披露了《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7),建峰集团计划以自有资金不低于2400万元人民币增持公司股票。
一、本次增持计划与实施情况
1、增持人: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2、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建峰集团计划以自有资金不低于2400万元人民币通过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2015年8月3日至2016年1月15日,建峰集团已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3,682,900股,占总股本0.615%,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增持前,建峰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为278,611,4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53%;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建峰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为282,294,3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14%。
二、承诺及履行情况
2015年7月9日,建峰集团在向公司送达的《建峰集团关于增持建峰化工股票的通知》中,建峰集团承诺本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且自2015年7月9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份。建峰集团现增持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0.615%,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没有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严格履行了增持承诺。
三、增持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的条件。
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配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就建峰集团本次增持公司股份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
1、 建峰集团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其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而禁止其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
2、建峰集团本次增持公司股份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方式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建峰集团本次增持建峰化工股票的情形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可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律师专项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五、备查文件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