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多批次产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16年第4号)。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4批次注射用盐酸甲氯芬酯、4批次注射用头孢孟多酯钠不符合规定。其中,注射用盐酸甲氯芬酯的批号分别为0.1g规格的150501,0.25g规格的141001、150201和150501;注射用头孢孟多酯钠的批号分别为0.5g规格的140704、150401和150402,1.0g规格的141001。
获悉上述事件后,公司高度重视,迅即对涉事批号的产品从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各环节开展自查和调查,未有明确调查结论前暂停涉事药品生产,对涉事的不合格批次产品实施召回。公司将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及时沟通,了解事件的最新情况,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此次事件涉及的注射用盐酸甲氯芬酯2014年和2015年1-9月销售收入分别为177.07万元和147.85万元,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为0.31%和0.40%;注射用头孢孟多酯钠2014年和2015年1-9月销售收入分别为3,392.86万元和2,659.76万元,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为5.89%和7.17%,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一贯高度重视药品安全,始终将药品质量放在核心位置。后续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件的进展,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