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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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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6-001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恒大长白山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白山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或“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4)穗中法民一初字第49号)(以下简称“判决书”)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起上诉的上诉状。现将本民事上诉状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民事诉讼的基本情况

 恒大地产、长白山公司于2015年12月,收到广州中院判决书等判决材料,其对此判决书判决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并于2015年12月29日,向广州中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3801房

 法定代表人:赵长龙,总经理

 上诉人:恒大长白山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城西南八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杨华峰

 被上诉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朱星河

 上诉人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2014)穗中法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项内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8000万元,公证费2040元;

 2、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全部案件受理费;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名誉权纠纷案,广州中院审理后认定被上诉人发表严重失实的公告,损害了两上诉人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令被上诉人撤回侵权公告,并在深交所网站及证券时报等报刊上刊登致歉声明。但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缺乏证明损失的证据为由,未支持上诉人要求赔偿8000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并以公证费2040元为上诉人应承担的诉讼成本为由,未支持该项赔偿请求。在诉讼费承担方面,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40万元案件受理费(全案受理费400510元)。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损失部分的事实认定错误,对诉讼费负担的分配有失公允,具体理由如下:

 1)一审法院既已认定被上诉人行为侵害了上诉人名誉权,且上诉人已提供多方面证据证明经济损失,但法院未采信相关损失证据,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2)上诉人恒大集团作为国内知名企业,在推广“恒大冰泉”产品时倾注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被上诉人发布的不实公告经广泛转载,给上诉人多年经营的品牌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即使在实际经济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也应依自由裁量酌定损害赔偿金额。

 3)一审法院认为2040元公证费支出属于上诉人诉讼成本,从而不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的诉讼请求,该认定缺乏依据,明显对上诉人不公。

 4)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40万元案件受理费(全案受理费400510元)缺乏依据,法律责任分配不公。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虽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侵害了上诉人名誉权,但却未支持上诉人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未支持上诉人请求的维权费用支出,并对案件受理费承担做出了不公正的分配。该判决内容对上诉人明显不公,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上诉判决无法起到惩罚侵权责任者的效果,对侵权者起不到威慑、震慑作用。故此提请贵院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二、 本次上诉对公司的影响

 该上诉还属于受理阶段,目前尚不会对本公司造成实质性影响。

 2015 年 12 月,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判决书等判决材料,公司对此判决书判决不服,已依法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5 年12 月 3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载的《恒大高新:关于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7))

 第32类“恒大”商标早已由本公司获得注册,并广泛使用。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专用权理应获得合法保护。2015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本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 40 类焊接、金属处理服务上的“恒大”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有零星、小额经济纠纷等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具体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恒大地产、长白山公司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的民事诉讼状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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