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70 证券简称:法因数控 公告编号: 2016-002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1),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在公告中存在笔误,现对原公告披露的部分信息更正如下:
公告原文为:
三、增持计划实施前后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变化
增持计划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189,150,000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购买资产发行股份280,777,537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36,231,883股,截至2016年1月7日公司总股本变更为506,159,420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李胜军、郭伯春、刘毅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变化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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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更正为:
三、增持计划实施前后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变化
增持计划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189,150,000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购买资产发行股份280,777,537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36,231,883股,截至2016年1月7日公司总股本变更为506,159,420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李胜军、郭伯春、刘毅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变化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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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更正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对上述更正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7日
证券代码:0022270 证券简称:法因数控 公告编号: 2016-001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接到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胜军先生、郭伯春先生、刘毅先生的通知,李胜军先生、郭伯春先生、刘毅先生分别于2016年1月5日、1月6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增持了本公司股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概述
公司于2015年7月11日披露了《关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2号),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胜军先生、郭伯春先生、刘毅先生通过该公告承诺:自2015年7月9 日起的六个月内,计划择机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增持不少于其2015年上半年累计减持股票金额的10%。
二、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李胜军先生于2016年1月5日、1月6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增持本公司股份495,800股,从2015年7月11日至2016年1月6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535,059股,累计完成增持承诺的98%。
郭伯春先生于2016年1月5日、1月6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增持本公司股份458,500股,从2015年7月11日至2016年1月6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561,300股,累计完成增持承诺的99%。
刘毅先生于2016年1月5日、1月6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增持本公司股份528,700股,从2015年7月11日至2016年1月6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528,700股,累计完成增持承诺的97%。
三、增持计划实施前后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变化
增持计划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189,150,000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购买资产发行股份280,777,537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36,231,883股,截至2016年1月7日公司总股本变更为506,159,420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李胜军、郭伯春、刘毅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变化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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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说明
1、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原控股股东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情形,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自2015年12月28日起公司控股股东已经变更为上海华明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已经变更为肖日明先生、肖毅先生和肖申先生,详见2015年12月3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2015-074公司公告)。
3、自2015年12月28日起李胜军先生、郭伯春先生、刘毅先生解除一致行动协议,详见2015年12月3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2015-075公司公告)。
4、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持续关注原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