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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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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46 证券简称:荣盛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5-180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82号)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24,079,165股,发行价格为9.60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031,159,984.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69,207,487.7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961,952,496.21元。上述资金到账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5]001271号、大华验字[2015]001231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及其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住房城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于2015年12月28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三家专户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等专户仅用于廊坊花语城项目、廊坊白鹭岛项目、沧州锦绣观邸项目、南京文承熙苑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等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住房城建支行;

 账户名称: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3050170220800000040;

 专户余额:截止2015年12月24日,该专户余额为0万元;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廊坊白鹭岛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支行;

 账号名称: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0410001829300262473;

 专户余额:截止2015年12月24日,该专户余额496,475.4904万元;

 用途:该专户仅限公司在扣除发行阶段各项费用后,用于廊坊花语城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将剩余募集资金转至其他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当中,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银行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注:在该银行分别开立三个账户);

 账号名称: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①银行账号:50660188000137068;

 专户余额:截止2015年12月24日,该专户余额0万元;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偿还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②银行账号:50660188000137150;

 专户余额:截止2015年12月24日,该专户余额0万元;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南京文承熙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③银行账号:50660188000137232;

 专户余额:截止2015年12月24日,该专户余额0万元;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沧州锦绣观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专户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廖锦强、李昕遥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每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招商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和招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招商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6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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