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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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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金城股份 编号:2015-089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股权冻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参股公司股权冻结情况

 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恒鑫矿业”)为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参股公司,本公司持有其6.88%的股权。2015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恒鑫矿业发来的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兴执字第398号扫描件,具体内容如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在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兴民二初字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兴国县恒鑫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和投资收益。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拍卖或提供抵押担保。

 2、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该事项法律文书的相关情况

 根据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二初字79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恒鑫矿业股权被司法冻结的相关情况如下:

 据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二初字7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兰福英因与被告恒鑫矿业及兴国县金龙金矿,因生产所需向赣州市祥润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称“祥润公司”)购买钢材等生产资料,共结欠祥润公司货款计1043110.64元。2014年10月10日,原、被告及祥润公司三方签订了《公司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祥润公司将以上债权转让给原告。协议签订后,两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履行还款协议,原告遂于2015年1月13日诉至法院处理。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恒鑫矿业及兴国县金龙金矿偿还被告货款计1043110.64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因两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除已归还的20万元外,剩余货款843110.64元及利息等。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执字第398号执行裁定书。

 三、裁定异议

 根据(2015)兴执字第3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表述为:“冻结被执行人兴国县恒鑫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和投资收益。”但根据此裁定,兴国县人民法院的表述明确存在歧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之规定,兴国县人民法院并未明确对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在哪一家的股权进行冻结;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系由自然人或法人组成,而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东系朱祖国、上海平易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等10名自然人和法人股东组成,故,法院的冻结存在模糊性,且也无权冻结10名自然人和法人股东在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

 为此,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2月30日正式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查封异议申请及声明,兴国县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虽为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根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相关送达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任何查封裁定等法律文书前,必须要不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司法送达,送达后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提起异议。现在,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收到兴国县人民法院的送达文书,因此,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虽对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告知,但此不能作为我公司提起异议申请之基础,需收到法院的送达文书,方可正式提出。

 四、该事项对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承诺的影响

 1、朱祖国(包括其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在《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中承诺:朱祖国(包括其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产行业优质资产或贵公司股东大会认可的其他优质资产,经证券监管机关许可后注入公司,进一步增强和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拟注入资产的评估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且至少包括朱祖国持有的恒鑫矿业公司全部股权,并同时符合证券监管机关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条件及要求。

 目前恒鑫矿业资产重组承诺已超期。

 2、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就恒鑫矿业2015年贡献的净利润作出承诺:在朱祖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下,公司所持有的恒鑫矿业股权在2015年度能够实现归属于公司的净利润及实际分红不低于人民币1,007.51万元。如果恒鑫矿业最终实现的归属于公司的净利润及实际分红未到达上述标准,由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相应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补足。

 目前,兴国县人民法院已受理了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提起的查封异议申请及声明,此案件的进展是否对朱祖国及一致行动人的资产注入承诺存在不确定性,但不影响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利润承诺的履行。

 公司将积极关注该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予以披露。因该事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1、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兴执字第398号

 2、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二初字79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3、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查封异议申请书》

 4、兴国县人民法院(2015)兴执异字第25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5、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声明》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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