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5年12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指数熔断实施期间
调整所管理的部分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指数熔断的相关规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指数熔断机制实施后公募基金行业相关配套工作安排的通知》及相关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本公司”)将在指数熔断实施期间调整所管理的部分基金的开放时间。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指数熔断当日恢复交易的情形

 当发生指数熔断且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当日均恢复交易的,我司所管理的所有基金的开放时间均不进行调整。

 二、指数熔断至收盘的情形

 当发生指数熔断且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指数熔断至收盘的,不同类型基金开放时间将依据基金的情况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我司所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名单见附件1)的开放时间不受指数熔断的影响,基金开放时间不进行调整。

 (二)我司所管理的创新封闭式基金(基金名称见附件2)的开放时间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三)除上述基金外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单见附件3),开放时间调整如下:

 1、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发生指数熔断且熔断至收盘的,当日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时间截至当日最后一次实施指数熔断的起始时间。即:(1)对当日交易所实际收盘(指发生熔断且熔断至收盘的起始时间,下同)前提交的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及定投等业务(以下简称“申赎类业务”)申请,按当日的申请处理。(2)对当日交易所实际收盘后提交的申赎类业务申请,按如下规则处理:对通过我司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的申赎类业务申请,按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投资者可于下一开放日办理上述申请的撤单;对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的申赎类业务申请,由销售机构按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投资者可于下一开放日办理上述申请的撤单,如销售机构当日将交易所实际收盘后提交的申赎类业务申请上传给基金管理人的,此类申请将全部确认失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公告的除外。

 2、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于交易日的9:30开始实施熔断,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基金管理人另有公告外,按照以下规则处理:(1)投资者前一交易日开放时间后至当日9:30期间提交的申赎类业务申请,按当日的申请处理;(2)投资者当日9:30之后提交的申赎类业务申请,由销售机构按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投资者可于下一开放日办理上述申请的撤单,如销售机构当日将9:30后提交的申赎类业务申请上传给基金管理人的,此类申请将全部确认失败。

 3、对于因指数熔断跨越14:57导致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间不一致的,相关基金的开放实现调整遵循孰早原则,即以上交所收市时间调整相关基金的开放时间。

 4、基金认购申请和分红方式变更等业务不受上述开放时间调整的影响。

 (四)我司所管理的新发行除上述基金类型外的基金,开放时间调整根据不同基金类型在招募说明书中另行规定。

 我司将在相关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时,对招募说明书相关内容进行更新。

 重要提示:

 1、依据目前相关交易所的规则,指数熔断期间交易所继续接受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申报,但申请应当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此,上述申购赎回申请在指数熔断发生期间,存在被确认失败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

 2、若未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指数熔断规则发生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我司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时间调整方案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指数熔断且指数熔断至收盘的,我司将在公司网站及时发布相关公告,说明受指数熔断影响的相关基金当日申购赎回等业务实际办理时间的变化等事项;如果届时发布的公告涉及具体基金当日申购赎回等业务办理时间处理方式与上述处理方式不一致的,以届时公告的为准。

 4、当发生指数熔断时,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延缓支付基金赎回款。对交易所实际收盘后提交的申赎类业务申请,根据销售机构是否于当日将此类业务申请上传给基金管理人,我司将采取全部确认失败或作为下一开放日申请的不同处理方式,敬请投资者注意两种处理方式对申请确认和相关资金冻结/解冻的不同影响。

 5、投资者如需了解业务详情,可以咨询销售机构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jtamc.com)查询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28-0606)垂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1:

 ■

 附件2:

 ■

 附件3:

 ■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