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5年12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指数熔断机制实施后基金配套工作安排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已于2015年12月4日正式发布指数熔断相关规定,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配合相关规定实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12月15日发布了《关于指数熔断机制实施后公募基金行业相关配套工作安排的通知》,根据上述各交易所指数熔断机制相关规定及基金业协会的通知,为配合指数熔断机制的推出,确保公募基金在指数熔断机制实施后的平稳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我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基金法律文件要求,对指数熔断机制实施后本司所管理基金的相关业务处理原则进行如下说明:

 一、指数熔断导致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的情况下,当触发熔断条件,指数暂时熔断,交易所当日恢复交易时,我司管理的全部基金在指数熔断期间仍正常开放;当触发熔断条件,导致指数熔断至当日15:00,交易所当日不再恢复交易时,我司管理的部分基金将在指数熔断期间同步暂停开放;该部分涉及基金主要指参与境内股票等权益类品种投资的股票型、混合型及基金合同投资范围中包含指数熔断品种的债券型基金或其他类型的开放式基金。

 二、在触发熔断条件导致指数熔断至当日15:00,交易所当日不再恢复交易的情况下,如触发熔断发生在14:57至15:00期间,因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安排的不同,两交易所的收市时间也将不同,我司所涉及的基金将以两交易所中较早的收市时间为准同步暂停开放,即遵循“孰早原则”。

 三、上述涉及的基金中,LOF分级基金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分拆、合并业务)不受指数熔断机制影响,在指数熔断期间正常办理。具体将按照上市交易所在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执行。

 重要提示:指数熔断机制是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交易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我司将进一步积极推进相关业务系统、业务流程的调整改造,同时密切关注市场动向,根据业务需要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业务处理原则及具体规则,并及时公告,更好的配合指数熔断机制实施。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31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