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15-095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飞马国际”)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3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等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5年12月30日在公司26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副董事长赵自军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固定资产会计估计的议案》
公司于2015年3月通过全资子公司飞马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收购了一家新加坡资源贸易公司Kyen Resources Pte. Ltd.(恺恩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恩资源”)86%股权(详见公司公告:2015-007)。本次收购完成后,恺恩资源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对于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预计净残值率,恺恩资源与公司现执行的会计估计存有差异。经公司审慎研究分析,并参考区域、行业其他可比公司折旧情况,公司认为恺恩资源现行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估计符合其实际情况,有助于提高其固定资产利用效率。
因此,为了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整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等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相关会计要求,公司决定根据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部分类别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及预计残值率进行变更,具体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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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需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同时,由于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主要是把恺恩资源执行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预计净残值率统一纳入公司会计估计范围内,恺恩资源及公司的账务均不需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本年度及日后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详见《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96)。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企业深圳前海启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与关联企业深圳前海启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书》,预计2015年公司与其发生采购或销售大宗原材料、液晶显示屏/偏光片等电子元器件及服务等日常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7.11%,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收入的0.93%。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已认可本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1、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业经飞马国际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经非关联董事投票表决通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飞马国际《公司章程》的规定;2、上述关联交易系与关联企业发生的正常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的业务不会因为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关系。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详见《关于与深圳前海启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97)。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董事黄壮勉、曹杰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企业广东广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与关联企业广东广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书》,预计公司2015年与其发生采购或销售电解铜等有色金属产品的日常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37%,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收入的0.31%。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已认可本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1、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业经飞马国际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经非关联董事投票表决通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飞马国际《公司章程》的规定;2、上述关联交易系与关联企业发生的正常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的业务不会因为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关系。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详见《关于与广东广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98)。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董事黄壮勉、王丽梅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15-096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在公司26楼会议室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固定资产会计估计的议案》。根据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实际情况,为提供更客观、公允的会计信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相关会计要求,公司拟对个别类别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及预计净残值率进行变更。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公司于2015年3月通过全资子公司飞马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收购了一家新加坡资源贸易公司Kyen Resources Pte. Ltd.(恺恩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恩资源”)86%股权(详见公司公告:2015-007)。本次收购完成后,恺恩资源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对于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预计净残值率,恺恩资源与公司现执行的会计估计存有差异。经公司审慎研究分析,并参考区域、行业其他可比公司折旧情况,公司认为恺恩资源现行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估计符合其实际情况,有助于提高其固定资产利用效率。
因此,为了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整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相关会计要求,公司决定根据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部分类别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及预计残值率进行变更。
(二)变更内容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为调整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预计残值率,具体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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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时间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审批程序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已经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需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同时,由于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主要是把恺恩资源执行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预计净残值率统一纳入公司会计估计范围内,恺恩资源及公司的账务均不需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本年度及日后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估计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有助于提供更可靠的会计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五、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等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会计要求,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固定资产的折旧情况,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更加公允、恰当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六、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调整后的会计估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真实、恰当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必要合理的,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15-097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深圳前海启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飞马国际”)于2015 年12月30日在公司26楼会议室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经非关联董事投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与关联企业深圳前海启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公司拟与深圳前海启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启航”)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书》,预计2015年公司与其发生采购或销售大宗原材料、液晶显示屏/偏光片等电子元器件及服务等日常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7.11%,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收入的0.93%。
2、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等相关规定,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前海启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住 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晖
注册资本: 人民币10,000万元
成立时间:2014年10月15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国内贸易(不含限制项目)、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业;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财务咨询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外包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投资兴办实业;(以上不含法律、政策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及需前置审批的项目,限制的项目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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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前海启航为公司联营企业,公司持有其40%股权,其董事黄壮勉、董事兼总经理曹杰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前海启航为公司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协议主要条款
公司拟与前海启航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启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交易内容及金额:公司2015年拟向前海启航采购或销售大宗原材料、液晶显示屏/偏光片等电子元器件及服务,累计交易最高金额为人民币3.00亿元。上述最高金额仅为双方在合同期间就各项交易的最高限额,双方无义务一定要在合同期间达到该交易额。
3、交易价格:公司向前海启航采购或销售产品的价格参考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由双方签订购销协议书,协商确定。其中,①大宗原材料,按原材料成本价加合理利润确定;②电子元器件,按原材料成本价加上每单位费用(包括相关研发费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及合理利润确定。
4、协议生效条件和日期:由双方签字盖章,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后生效。
5、协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之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四、本次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前海启航为公司与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冠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专注于 IT/电子行业的供应链服务平台,自成立以来,其业务发展迅速,拓展了稳定可靠的分销渠道,掌握了可观的终端客商资源,在IT/电子行业市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公司与其开展业务协作,有利于公司及联营企业持续稳定发展,达到双赢效果。
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遵循了公允的市场价格和条件,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助于规范双方日常业务往来。公司与关联方开展前述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五、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5 年1月1日至本公告日,公司与前海启航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累计为25,172.48万元。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前海启航开展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是采购或销售大宗原材料、液晶显示屏/偏光片等电子元器件及服务,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同类业务比例较低,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不会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因此,同意将《关于与关联企业深圳前海启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与前海启航进行日常关联交易的审批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公平、公正、公开,定价公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七、中介机构意见结论
公司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业经飞马国际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经非关联董事投票表决通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飞马国际《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上述关联交易系与关联企业发生的正常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的业务不会因为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关系。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15-098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广东广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飞马国际”)于2015 年12月30日在公司26楼会议室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经非关联董事投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与关联企业广东广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公司拟与广东广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物供应链”)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书》,预计2015年公司与其发生采购或销售电解铜等有色金属产品的日常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37%,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收入的0.31%。
2、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等相关规定,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东广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19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3,845万元
法定代表人:欧镇武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2月5日
营业期限:2013年2月5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企业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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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广物供应链为公司联营企业,公司持有其38%股权,其董事黄壮勉、王丽梅为公司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广物供应链为公司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协议主要条款
公司拟与广物供应链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交易内容及金额:公司2015 年拟向广物供应链采购或销售电解铜等有色金属产品,累计交易最高金额为人民币1.00亿元。上述最高金额仅为双方在合同期间就各项交易的最高限额,双方无义务一定要在合同期间达到该交易额。
3、交易价格:公司向广物供应链采购或销售产品的价格参考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由双方签订购销协议书,协商确定。
4、协议生效条件和日期:由双方签字盖章,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后生效。
5、协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之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四、本次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广物供应链为公司与广东物资集团公司、广州泊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专注于建材/钢材、医疗器械等行业的供应链服务平台,在建材/钢材、医疗器械市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公司与其开展业务协作,有助于拓展公司及联营企业的采购/销售渠道并提升对外整体议价能力,有利于合作双方持续稳定发展。
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遵循了公允的市场价格和条件,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助于规范双方日常业务往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前述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五、本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5 年1月1日至本公告日,公司与广物供应链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累计为7,957.57万元。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广物供应链开展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是采购或销售电解铜等有色金属产品,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同类业务比例较低,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不会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因此,同意将《关于与关联企业广东广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与广物供应链进行日常关联交易的审批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公平、公正、公开,定价公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七、中介机构意见结论
公司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业经飞马国际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经非关联董事投票表决通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飞马国际《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上述关联交易系与关联企业发生的正常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的业务不会因为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关系。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15-099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3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等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5年12月30日在公司26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罗照亮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固定资产会计估计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调整后的会计估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真实、恰当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必要合理的,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