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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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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金正大 公告编号:2015-089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

 (二)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2月30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29日(星期二)至2015年12月30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9日15:00至2015年12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召开地点: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万连步先生

 (六)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为股东)共计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928,642,635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59.2614%,其中: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26,413,323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59.1191%。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29,312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0.142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642,635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1.8278%。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联合发起设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927,415,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78%;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1,22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27,415,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5.7144%;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1,2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285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927,415,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78%;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1,22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27,415,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5.7144%;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1,2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2856%。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927,415,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78%;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1,22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27,415,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5.7144%;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1,2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2856%。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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