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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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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美菱电器、皖美菱B 公告编号:2015-069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子公司收到《关于清算节能家电产品补贴资金的通知》相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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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空调”)于2015年12月28日分别收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清算节能家电产品补贴资金的通知》(合经区财[2015]76号)及绵阳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下达清算节能家电产品推广补贴资金的通知》(绵财投[2015]77号)(以下统称“《清算通知》”),前述《清算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合肥市财政局《关于拨付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第九批)用于清算节能家电产品补贴资金的通知》(合财建[2015]979号),本公司需退回节能家电补贴资金3,842.61万元;要求本公司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将该资金退至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2、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清算节能家电产品推广补贴资金的通知》(川财投[2015]238号)文件,收回长虹空调节能家电产品(空调)推广补贴清算资金2,665万元;对需收回的推广补贴清算资金,要求长虹空调及时上缴绵阳市财政。

 现将上述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长虹空调节能惠民补贴情况说明

 2012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电冰箱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276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气调节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260号)(以下统称“《推广实施细则》”)等文件,对在2012年6月1日-2013年5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冰箱、空调等产品实施财政补贴。

 在上述节能补贴政策实施期间,根据前述《推广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垫付并申报的电冰箱等补贴资金为52,065.01万元,本公司下属子公司长虹空调垫付并申报的空调补贴资金为18,775.00万元,合计垫付并申报的补贴资金为70,840.01万元。因此,本公司及子公司账面累计确认应收国家节能补贴资金为70,840.01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子公司长虹空调已收到国家拨付节能补贴资金合计67,032万元,尚有3,808.01万元账面应收国家节能补贴款未收到。

 但是,根据前述《清算通知》精神,本次补贴资金清算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长虹空调合计应退回已经收到的节能补贴资金6,507.61万元,同时本公司账面应收的补贴资金3,808.01万元无法收回。

 二、本次节能惠民补贴资金退回及无法收回事项的会计处理及其准则依据

 (一)公司关于节能惠民补贴资金的会计处理情况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节能家电推广工作的通知》(财建[2012]779号),明确此次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补贴的对象为终端消费者,同时要求如下:

 企业应当在销售时即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消费者,不得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后二次回商场领取补贴;推广企业要按旬及时统计上报终端销售数据,并在“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进行录入,财政部将根据每旬销售数据预拨补贴资金给公司。

 公司认为此次节能惠民补贴为国家给予消费者的补贴。因此,公司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为保证消费者不在购买后二次回商场领取补贴,要求商家先行支付补贴资金给消费者,然后由商家按国家的政策规定提交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并认可后向商家支付补贴资金,公司以此履行了代垫(代付)和代收职能。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公司收到节能补贴信息,审核无误并成功录入信息系统,公司和商家结算时:

 借:其他应收款-节能惠民补贴款

 贷: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商家)

 公司收到财政预拨的节能补贴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节能惠民补贴款

 本公司认为: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补贴资金,公司履行的是代财政部垫付职责,垫付资金时确认为一项“其他应收款”,收到财政部拨付的节能补贴款冲减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的确认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对退回及无法收回节能惠民补贴资金的会计处理及准则依据

 根据《清算通知》要求,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长虹空调本次应退回已经收到的补贴资金合计6,507.61万元,同时公司“其他应收款-节能惠民补贴款”期末余额3,808.01万元也已无法收回。未收到补贴资金不再收取,且退回已经收到的部分资金,是财政部对补贴资金决算的结果。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段,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长虹空调本次合计应退6,507.61万元节能产品惠民补贴款,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6,507.61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节能产品惠民补贴退款 6,507.61万元

 退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节能产品惠民补贴退款 6,507.61万元

 贷:银行存款 6,507.61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段,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该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对公司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节能惠民补贴款,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3,808.01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 3,808.01万元

 本公司认为:该项节能产品惠民补贴支出的退回损失及因履行代垫职责形成的其他应收余款不再收取,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之外的支出与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损失定义的规定。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签字会计师认为:公司对节能补贴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退回及无法收回节能惠民补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前述《清算通知》精神,本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长虹空调应退回节能惠民补贴资金6,507.61万元,同时,公司无法收回的账面应收国家节能补贴资金为3,808.01万元,前述事项将相应减少本公司2015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合计为10,315.62万元。

 2、经本公司核查,本公司对《清算通知》要求退回的补贴资金清算结果存有异议,公司正与相关部门进行积极沟通并拟申请对公司补贴资金进行重新核算。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项,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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