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5年12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15-061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9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你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胡克刚于2015年11月19日减持公司22,883股A股股票,你公司未在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直至2015年12月3日发布《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票的公告》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违规情节、影响及采取的后续措施,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责成你公司加强内部有关人员对资本市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则的培训学习,完善信息披露管理事项及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合规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全面自查整改,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如果你公司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警示函的要求,进行认真整改,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本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部有关人员对资本市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则的培训学习,完善信息披露管理事项及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合规管理。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9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