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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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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862 证券简称:南通科技编号:临2015—055号

 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释义:

 在本公告中,除另有说明外,以下简称含义如下:

 ●南通科技、本公司、公司:指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工业制造所:指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制造工程研究所

 ●中航高科:指中航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航工业集团:指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协议、本协议、合作协议:指《战略合作协议》

 重要内容提示: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本协议仅为双方开展战略合作的指导性文件,具体合作项目尚需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协商签署具体的合同实施。本次战略合作不存在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

 ●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2015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战略合作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为促进数控机床、航空专用装备、智能制造等高端装备制造业务发展,推动南通科技机床业务扭亏增盈和转型升级,加快航空制造及工艺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中航工业制造所与南通科技经友好协商,决定建立长期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发展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于2015年12月29日在南通文峰饭店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中航工业制造所成立于1957年7月,是国有事业单位,隶属于中航工业集团,目前由本公司控股股东中航高科托管。法定代表人杨胜群,注册资本19529万元人民币。中航工业制造所是专门从事航空与国防先进制造技术研究与专用装备开发的综合性研究所,主要从事以航空武器装备制造技术为主的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和专用装备研制,为我国新型飞机、发动机研制和航空工厂的技术改造提供了大量先进制造技术和工艺装备。同时,也为国防工业其它领域,如航天、电子、兵器、交通、船舶等提供了先进制造技术。

 中航工业制造所现拥有门类齐全的航空制造技术一级专业13个,二级专业48个,三级专业132个,其中特种加工、特种焊接、数控加工、数字化与柔性装配、塑性成形、机械连接、激光武器技术、无损检测等专业的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或先进,部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中航工业制造所资产总额28.60亿元,净资产10.88亿元;2014年度实现利润总额6034.38万元,实现净利润5893.82万元。

 因中航工业制造所是公司控股股东中航高科的一致行动人,故公司与中航工业制造所签署合作协议属于关联交易行为。本协议正式签署前已得到公司三位独立董事的认可。本协议仅为双方开展战略合作的指导性文件,具体合作项目尚需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协商签署具体的合同实施。公司将在具体合作事宜明确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目标

 在南通科技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成为中航工业集团所控制上市公司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方优势,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智能制造装备的制造集成及航空专用装备的加工制造为主要目标,推进南通科技机床业务转型升级和中航工业制造所科技成果转化,逐步形成南通科技高端装备制造业务板块,经济效益和经济规模明显提升,为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创造更大价值。

 (二)合作内容

 1.中航工业制造所同意优先将南通科技作为加工制造任务的外协供应商;南通科技同意承接中航工业制造所及航空工业内其他单位委托的航空零部件及配套产品的加工制造业务,逐步发展成为中航工业制造所军品业务的加工制造基地。

 2.中航工业制造所同意以技术合作、项目合作等多种形式,支持南通科技数控机床业务在技术、质量等方面的提升;南通科技同意承接中航工业制造所高端数控机床业务领域的加工制造和装配业务。双方均同意不在数控机床业务领域产生同业竞争,优先支持南通科技机床业务的发展。

 3.中航工业制造所同意以智能制造装备的加工制造为切入点,提高南通科技整体技术水平和综合制造能力,成为其智能制造装备的加工制造平台。南通科技同意进一步优化和配置资源,提高智能装备的加工制造水平,成为中航工业制造所在智能制造装备领域的合格供应商。双方均同意在条件具备时,有序完成智能制造装备业务向南通科技的转移。

 4.中航工业制造所和南通科技均同意,积极探索并加快实施南通科技机床业务委托中航工业制造所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原则上上述工作应在2016年完成。

 5.中航工业制造所同意优先将高端装备制造领域的相关科技成果和产业项目转化或转让给南通科技。南通科技同意优先转化或购买上述科技成果或产业项目。

 (三)合作约定

 1.合作双方均须遵守上市公司监管、国资监管等各项监管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合作。

 2.合作双方均须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交易,做到交易价格公允,交易过程公开公正,不损害任何第三方利益。

 3.合作双方均须按照开展合作的具体书面约定,全面诚信履约,保证合作成效,不断巩固和深化合作关系。

 4.如一方或双方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难以履行,经一方或双方书面通知后,本协议可终止。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合作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15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本合作协议的签署,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双方将作为重要的战略合作伙伴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业务合作;本合作协议的签署有利于推动南通科技机床业务扭亏增盈和转型升级,加快航空制造及工艺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重大风险提示

 本合作协议的签署为双方的后续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本协议仅为双方开展战略合作的指导性文件,虽约定了合作的内容,但具体合作项目尚需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协商推进,签署具体的合同实施。届时,公司将根据具体合作项目的情况,依法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战略合作不存在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因中航工业制造所是公司控股股东中航高科的一致行动人,故公司拟与中航工业制造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属于关联交易行为。该合作协议能推动公司机床业务扭亏增盈和转型升级,加快航空制造及工艺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符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原定安排,待相关正式的协议或合同出台后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一)双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特此公告。

 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62 证券简称:南通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5-056号

 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配套资金四方/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中航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98号)核准,本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188,780,156股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3.1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8,994,086.72元,扣除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分配的承销费人民币19,800,000.00元后,余额人民币569,194,086.72元,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划转至公司在中信银行北京福码大厦支行开立的账号为8110701012900192490的募集资金专户。此外,公司还发生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共计575,512.10元,募集资金扣除各项费用后净额为568,618,574.62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2月9日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专项《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15)020034号)。

 根据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描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计划使用13,500.00万元投资中航复材航空产业园复合材料建设项目,使用10,051.00万元投资优材百慕生产线扩建项目,使用5,059.00万元投资优材京航骨科人体植入物产品系列化开发及生产线改造项目,使用2,570万元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其余用于补充本公司流动资金。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签署如下协议: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码大厦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码大厦支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签订《募集配套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北京优材百慕航空器材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码大厦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北京优材百慕航空器材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码大厦支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签订《募集配套资金五方监管协议》;北京优材京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码大厦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北京优材京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码大厦支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签订《募集配套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中航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码大厦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中航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码大厦支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签订《募集配套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配套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一)签约各方

 甲方: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码大厦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701012900192490,截至2015年12月8日,专户余额为569,194,086.72元(中文大写人民币伍亿陆仟玖佰壹拾玖万肆仟零捌拾陆元柒角贰分)。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或者在甲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银行账户与甲方全资子公司中航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优材京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材百慕航空器材有限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银行账户之间划转,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丁方每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甲、乙双方授权丙方、丁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丁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 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丁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配套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在2 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丙方、丁方更换工作人员,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工作人员联系方式。更换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丁方的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0. 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配套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与优材百慕签订)

 (一)签约各方

 甲方:北京优材百慕航空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码大厦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戊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方”)

 (其中甲方为乙方的全资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 甲方己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701014400238737,截至2015年12月8日,专户余额为0元(中文大写人民币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乙方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用于投资建设甲方生产线扩建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丙、丁、戊五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乙方作为甲方的控股股东和发行人,应该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全程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甲方遵守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并使甲方在使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

 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丁方、戊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丁方、戊方报送。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戊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3. 丁方、戊方作为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戊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依本协议约定配合丁方、戊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戊方每年度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戊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丁方、戊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 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和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戊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配套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在2 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通知丁方、戊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丁方、戊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丁方、戊方更换工作人员,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工作人员联系方式。更换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戊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戊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戊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戊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戊方的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0. 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丁、戊五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募集配套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与优材京航签订)

 (一)签约各方

 甲方:北京优材京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码大厦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戊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方”)

 (其中甲方为乙方的全资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 甲方己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701014500203047,截至2015年12月8日,专户余额为0元(中文大写人民币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乙方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用于投资建设甲方骨科人体植入物产品系列化开发及生产线改造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丙、丁、戊五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乙方作为甲方的控股股东和发行人,应该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全程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甲方遵守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并使甲方在使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

 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丁方、戊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丁方、戊方报送。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戊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3. 丁方、戊方作为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戊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依本协议约定配合丁方、戊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戊方每年度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戊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丁方、戊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 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和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戊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配套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在2 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通知丁方、戊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丁方、戊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丁方、戊方更换工作人员,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工作人员联系方式。更换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戊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戊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戊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戊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戊方的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0. 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丁、戊五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配套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与中航复材签订)

 (一)签约各方

 甲方:中航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码大厦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戊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方”)

 (其中甲方为乙方的全资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 甲方己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701014000192568,截至2015年12月8日,专户余额为0元(中文大写人民币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乙方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用于投资建设甲方航空产业园复合材料建设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丙、丁、戊五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乙方作为甲方的控股股东和发行人,应该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全程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甲方遵守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并使甲方在使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

 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丁方、戊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丁方、戊方报送。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戊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3. 丁方、戊方作为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戊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依本协议约定配合丁方、戊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戊方每年度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戊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丁方、戊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 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和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戊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配套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在2 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通知丁方、戊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丁方、戊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丁方、戊方更换工作人员,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工作人员联系方式。更换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戊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戊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戊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戊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戊方的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0. 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丁、戊五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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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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