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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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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海虹控股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15-71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根据公司控股股东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临时提案,本次会议增加《关于调整<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并于2015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及《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的召集情况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12月21日在海口市君华海逸大酒店(原文华大酒店)会议室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贾岩燕先生主持了会议。

 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在2015年12月4日及12月11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均有刊登。会议的召开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61人,代表股份216,737,1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1135%。控股股东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回避了全部议案的表决。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股份35,117,1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0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461,1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2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3人,代表股份33,655,9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444%。

 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部分成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股份35,117,1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0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461,1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2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3人,代表股份33,655,9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444%。

 五、会议的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向控股股东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65,3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25%;反对2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1%;弃权3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65,3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25%;反对2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1%;弃权3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4%。

 关联股东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关于调整《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92,7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762%;反对316,4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1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92,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762%;反对316,4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01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

 关联股东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六、法律意见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谢国华律师、陈海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以上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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