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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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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5-068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第十次董事会决定于2016年1月7日召开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现将会议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月7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月6日-2016年1月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月6日下午15:00至2016年1月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及投票表决方式: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地点:首钢陶楼二楼第一会议室(北京市石景山路68号)

 5、股权登记日:2015年12月31日

 6、出席会议对象:

 (1)2015年12月3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等中介机构。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选举王洪军为公司董事

 议案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调整的议案:

 选举杨贵鹏为公司独立董事

 选举尹田为公司独立董事

 议案三、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选举郭丽燕为公司监事

 议案四、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其中,议案一、二、三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投票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但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分别进行。议案二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四为特别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直接登记或电话、信函、传真登记。

 2、登记时间:2016年1月4日、5日9:00-11:30、13:30-16:00。

 3、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4、登记方法:

 (1)符合出席会议资格的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室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登记。

 (2)法人股东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盖章)、公司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本人身份证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需持股东单位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盖章)及代理人身份证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电话、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需在2016年1月5日下午16: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信函登记以收到地邮戳为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程序遵从相关规定。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959

 (2)投票简称:首钢投票

 (3)投票时间:2016年1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首钢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①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②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议案1; 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对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如议案2为选举独立董事,则2.01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2.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表1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

 议案1,选举1名非独立董事,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持有股份数×1;

 议案2,选举2名独立董事,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持有股份数×2;

 议案2,选举1名监事,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持有股份数×1;

 ③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表2 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

 表3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

 ④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能撤单。

 ⑤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月6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至2016年1月7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陆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3、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3)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即股份数与应选人数之积)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作废。

 五、其它事项

 公司地址:北京市石景山路99号2号楼三层

 邮政编码:100041

 电 话:010-88293727

 传 真:010-68873028

 联 系 人:刘世臣 许凡

 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六、备查文件

 1、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授权委托书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 作为授权委托人确认,本人/公司不能参加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兹委托_________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5-069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12月21日,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月季园二楼会议室召开五届十次董事会会议。会议应到董事10人,实到董事8人。赵民革董事因外出学习未出席会议,委托张功焰副董事长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樊剑独立董事因出差未出席会议,委托张斌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符合依法召开的规定,会议由靳伟董事长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事项:

 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推荐王洪军同志为新董事人选(简历附后)。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调整的议案》,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相关规定,杨雄独立董事在本公司6年连任时间于2015年11月29日结束;樊剑独立董事因个人原因请辞独立董事职务。董事会推荐杨贵鹏、尹田同志(简历附后)为新的独立董事人选。

 上述独立董事离任将导致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因此上述离任将于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依照相关规定,杨雄、樊剑仍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董事会对杨雄独立董事、樊剑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尽责表示感谢。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该议案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四、《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董事、独立董事人选简历

 1、王洪军:男,汉族,1969年3月生,硕士研究生文化,高级会计师。曾任北京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供销公司财务科职员、财务资金部职员,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资金部常务副经理、经理,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会计师、财务资金部经理,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会计师、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资金部部长,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资金部部长,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财务总监,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现任首钢总公司财务总监。

 王洪军与本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杨贵鹏:男,1972年12月生,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曾任北京望达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洲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中天信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主管合伙人、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第三届发审委委员。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兼任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Z.600409)、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SZ.600017)独立董事。

 杨贵鹏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持有该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3、尹田:男,1954年2月生,本科学历,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西南政法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国家教委公派赴法国图卢兹社会科学大学访问学者,西南政法大学法国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保险法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SZ.000810)独立董事。

 尹田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持有该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5-070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六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12月21日,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五届六次监事会会议在首钢月季园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4人,实到4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符合依法召开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许建国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推荐郭丽燕同志为新监事人选(简历附后)。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郭丽燕简历

 郭丽燕,女,1975年2月生,硕士研究生文化,高级会计师。曾任首钢机电公司机械厂财务科科员,首钢机电公司审计室审计员,首钢机电公司液压中心计财科科长,首钢总公司计财部资金处副处长、成本处副处长,首钢总公司计财部技术研究院财务派驻站副站长,首钢总公司审计部审计一处副处长(主持工作),首钢总公司审计部部长助理。现任首钢总公司审计部副部长。

 郭丽燕与本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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