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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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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151 证券简称:中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5-54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5年12月18日,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分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做出(2015)沪二中民四终字第1201号、1202号关于撤销权诉讼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12年上海分公司因与南京华能南方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境金属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月洋钢铁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2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采取了保全措施。经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上海月洋钢铁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上海月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调解,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已在指定媒体披露的2013年3月16日披露的《2012年度报告》、2013年8月10日披露的《2013年半年度报告》。

 (二)撤销权诉讼情况

 2013年,公司已取得钢材处置款2434.37万元,尚有部分偿还垫款金额未追回。2014年,在法院后续执行过程中,公司上海分公司发现上海月洋钢铁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全部股权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第三方,且未实际收取对价,为保护公司利益,上海分公司向上海市宝山区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和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判决驳回我公司诉讼请求。在上诉期内,我公司提出上诉。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已在指定媒体于2014年8月22日披露的《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3月28日披露的《2014年度报告》、2015年8月22日披露的《2015年半年度报告》。

 二、撤销权上诉判决情况

 上海二中院(2015)沪二中民四终字第1201号、1202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代位权诉讼情况

 2015年,我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代位权诉讼事项提起再审,目前,正在立案审查。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已在指定媒体于2015年8月22日披露的《2015年半年度报告》。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于2012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本次撤销权诉讼的判决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新的不利影响。本次诉讼案件为二审判决结果,公司保留根据代位权诉讼再审结果提起撤销权诉讼再审之权利。公司将继续积极与律师沟通,最大限度的挽回或降低损失,进一步维护公司利益。该诉讼事项若有新的进展,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上海二中院(2015)沪二中民四终字第1201号、1202号民事判决书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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