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5年12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5-105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3,754,90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2,756,259,834股)的比例为1.22%;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12月25日。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73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谢燕玲发行股份143,610,322股,用于收购其持有的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路生物”)89.77%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新股募集配套资金。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143,610,322股已于2014年12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5年9月,公司实施了2015上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公司以当时总股本1,378,129,91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756,259,834股。公司同路项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数量由143,610,322股变更为287,220,6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42%。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谢燕玲女士履行承诺情况

 1、股东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锁定期的承诺:

 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的股份,自新增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12月25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3,754,90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2,756,259,834股)的比例为1.22%。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位。

 4、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冻结、质押情况。

 5、同路项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东账户名称与发行登记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名称一致,未发生变更。本次解除限售后,谢燕玲女士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全部流通。

 四、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上海莱士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的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

 3、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中信证券对上海莱士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解禁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