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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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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2015-5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定义见下文)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1(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2月16日

 1.2(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B1层会议室

 1.3(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注:1、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2、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和公司有表决权H股股份总数不包括本公司股东Summit Idea Limited(冠意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2,292,579,000股H股股份。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述股份因全部质押,于本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无表决权。

 1.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以下统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由本公司执行董事、行长李庆萍女士主持,采用现场会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1.5(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董事长常振明先生、董事朱小黄先生、董事孙德顺先生、董事张小卫先生、董事李哲平先生、董事袁明先生因事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7人(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后曹国强先生就任本公司监事,在任监事增至8人),出席3人,监事舒扬先生、监事王秀红女士、监事郑伟先生、监事马海清先生因事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监事曹国强先生因事未能出席201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

 3、本公司执行董事、行长李庆萍女士,副行长朱加麟先生,董事会秘书王康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1.6(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审议情况

 1.7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a)4、议案名称:关于选举曹国强先生担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注:根据本公司2015年12月12日公告,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原议案3取消。

 (b)(二)201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案审议情况

 (c)1、议案名称: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d)(三)201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案审议情况

 (e)1、议案名称: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8(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怡敏律师、李长辉律师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高怡敏律师及李长辉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决议;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

 1.9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7日

 A股证券代码:601998 A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15-57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于2015年12月7日发出有关会议书面通知,2015年12月16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中信银行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监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会议应参会监事8名,实际参会监事8名,曹国强监事、舒扬监事、王秀红监事因事分别委托温淑萍监事、程普升监事、贾祥森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因本行监事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空缺,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经过半数监事推举,贾祥森监事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同意选举曹国强先生为本行第四届监事会主席。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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