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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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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728 股票简称:台城制药 公告编号:2015-094
广东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2月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许丹青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16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15日-2015年12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15日15:00至2015年12月16日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地点:广东省台山市北坑工业园广东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6、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87,767,8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88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7,74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87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7,8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3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27,8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1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8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7,8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3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国浩律师事务所黄媛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暨用于台城制药运营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76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二 《关于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并购资金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76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

 议案三 《关于收购台山市新宁制药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76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都远、黄媛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同期披露的《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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