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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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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公告编号:2015-72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2月15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5年12月14日下午15:00至2015年12月15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总部行政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健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数143,090,069股,其中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43,090,069股,占参会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占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477,732,636股的29.9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数17,198,209股,占参会代表股份总数的12.02%,占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477,732,636股的3.6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数141,544,983股,占参会代表股份总数的98.92%,占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

 司总股本477,732,636股的29.63%。

 2)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数1,545,086股,占参会代表股份总数的1.08%,占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477,732,636股的0.32%。

 7、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邀请的其他嘉宾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赞成17,171,56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99.99%;反对900股,反对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01%;弃权0股,弃权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赞成17,171,56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99.99%;反对900股,反对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01%;弃权0股,弃权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

 该普通议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京山京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孙友元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5,917,600股,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赞成17,171,56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99.99%;反对900股,反对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01%;弃权0股,弃权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赞成17,171,56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99.99%;反对900股,反对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01%;弃权0股,弃权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

 该普通议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京山京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孙友元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5,917,600股,回避表决。

 (三)选举李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在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前,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对提名李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无异议。

 总体表决结果:赞成141,544,984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98.92%;反对0股,反对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弃权1,545,085股,弃权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1.0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赞成15,653,124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91.02%;反对0股,反对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弃权1,545,085股,弃权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8.98%。

 该普通议案获得通过。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2015年11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伍清平律师、刘桂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并伍清平律师、刘桂霞律师签字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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