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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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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15)080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12月15日(星期二)14时

 2、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星星电子产业园区A5号楼

 3、召集人: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林敏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15年11月27日通知全体股东到会参加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131,568,352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30.13%的比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14名,发出表决票共14张,收回14张,有效票14张,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1,548,352股,占公司总股份436,612,083股的30.13 %。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436,612,083股的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逐项审议了以下各项议案,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的议案》;

 会议经过逐项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同意选举林敏、范崇国、盛永江、林海平、蒋亦标、叶静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选举程艳霞、蒋轶、鲁瑾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后第1日起计算。逐项累积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1.1 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

 1.1.1 选举林敏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31,568,352股,同意票131,548,35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外)的表决结果为716,30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28%。

 1.1.2 选举范崇国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31,568,352股,同意票131,548,3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外)的表决结果为716,30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28%。

 1.1.3 选举盛永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31,568,352股,同意票131,548,35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外)的表决结果为716,30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28%。

 1.1.4选举林海平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31,568,352股,同意票131,548,35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外)的表决结果为716,30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28%。

 1.1.5选举蒋亦标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31,568,352股,同意票131,548,3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外)的表决结果为716,3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28%。

 1.1.6选举叶静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31,568,352股,同意票131,548,3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外)的表决结果为716,3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28%。

 1.2 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1 选举程艳霞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31,568,352股,同意票131,548,3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外)的表决结果为716,3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28%。

 1.2.2选举蒋轶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31,568,352股,同意票131,548,3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外)的表决结果为716,3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28%。

 1.2.3选举鲁瑾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31,568,352股,同意票131,548,3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外)的表决结果为716,3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28%。

 上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经过逐项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同意选举泮玲娟、王保新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郑必福先生(详见2015年12月8日披露的 (2015)076号公告)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为三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后第1日起计算。逐项累积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2.1选举泮玲娟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31,568,352股,同意票131,548,3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外)的表决结果为716,3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28%。

 2.2选举王保新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31,568,352股,同意票131,548,3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外)的表决结果为716,3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28%。

 上述公司第四届监事成员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即以同意票代表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31,568,352股,其中同意票131,568,352股,占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外)的表决结果为736,3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公司章程修正案》已刊载于2015年11月27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 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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