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编制工作的疏漏,《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 (以下简称为“收购报告书”)中的部分内容需要更正和补充,具体更正和补充 的内容如下:
1、将收购报告书第5页“第二节、一、(三)、2”财务情况中的“单位:万元”更正为“单位:元”;
2、将收购报告书第9页“第二节、二、(四)”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最近一年财务状况中的“单位:万元”更正为“单位:元”;
3、就收购报告书第7页“第二节、一、(六)”中关于“2015年12月06日崔军收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案号:(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2031号),原告请求退伙并要求支付合伙企业利润。该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事项,做如下补充说明: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于2015年4月4日退伙;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0年3月29日成立之后产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利润,暂估算人民币327.43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应分配利润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该诉讼涉及的企业为上海宝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崔军为该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除此之外该企业与收购人不存在其它的关联关系,不论该诉讼的结果如何,都不会对收购人和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已经持有新华百货股份产生不利的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