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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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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 告

 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ST中富 公告编号:2015-171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2月15日上午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参加表决董事9人,高管列席会议。会议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有效。经讨论与会董事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出让全资子公司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全资子公司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人民币13,000万元转让给深圳兴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详细内容请查阅刊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出让全资子公司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ST中富 公告编号:2015-172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让全资子公司河南中富容器

 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公司拟将全资子公司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富”)100%股权以人民币13,00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深圳兴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2015年12月15日经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兴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0602432507;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执行合伙人及委派代表:广州集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伟涛;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00万元;

 股东及持股比例:普通合伙人:广州集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

 资499万元人民币,占认缴出资额的99.8%;有限合伙人:魏林,出资1万元人民币,占认缴出资额的0.2%。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咨询。(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2014年12月18日。

 该公司自成立以来未运作,故无财务数据提供。

 深圳兴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利益关系。

 三、交易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资料

 公司名称: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99400000068;

 注册地址:郑州高新区国槐街9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注册资本:5,600万元;

 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热罐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

 瓶,聚酯(PET)无汽饮料瓶(凭有效资质证经营);人力装卸服务。

 (二)现有股权结构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100%股权。

 (三)基本情况

 河南中富成立于2001年12月,注册资本5600万元,实缴资本5600万元。截至2015年10月31日,经审计的总资产为5189.37万元,净资产4737.21万元,2015年1-10月销售收入:1322.8万元,净利润:146.08万元。

 依据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广信评报字【2015】第593号”评估报告,于评估基准日2015年10月31日,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评估值为8040.64万元,较账面净资产增值3303.43万元,增值率为69.73%。

 四、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兴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交易标的及交易价格

 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河南中富100 %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13,000万元的价格购买甲方的上述股权。

 (二)付款方式

 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以如下形式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给甲方:(1)本协议生效后的五天内支付60%股权转让款,即7,800万元;(2)在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的十天内付清余款,即5,200万元。

 (三)其他约定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河南中富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该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河南中富原享有的相应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河南中富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4、本协议之股权转让,其有关费用由甲乙双方按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5、若甲方违约不转让股权,应向乙方退回已收的转让款并赔偿 10万元的违约金,若乙方未按规定支付转让款,每延迟一日,须向甲方支付转让款总额1%的违约金。

 6、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五、交易的主要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此次出让河南中富股权,是为了盘活公司资产,配合公司发展规划而进行的业务整合。交易结束后,公司将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河南中富的股权。

 此次交易预计能给公司带来约6,000万元的收益(未考虑税费),将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有利影响。

 六、备查资料

 1、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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