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2月1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泉北路42号公司101#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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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谢冰董事长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一位董事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并向公司请假;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为公司产品销售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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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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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熊建刚、王忠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