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382号文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3,477,157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88元,公司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2,154,999,997.16元,实收金额人民币2,129,139,997.19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25,859,999.97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27,042,998.53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5]第41120013号”《关于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公司及本次发行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于2015年12月9日分别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门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单独或合称“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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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议主要内容
1、 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和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召龙、胡为敏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向中信证券快递对账单复印件并加盖募集资金开户行业务章)。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