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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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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81 证券简称: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15-094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金人民币244,874,000元及利息、其他损失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2015年12月8日,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原告,就其与淮南市国土资源局、淮南市山南新区管理委员会、淮南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提起诉讼。

 2015年12月9日,公司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案件基本情况

 1、各方主体

 原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1:淮南市国土资源局

 被告2:淮南市山南新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3:淮南市人民政府

 2、原告诉状诉讼的案件事实

 原告2011年7月21日通过招拍挂方式,以总价28,680万元取得了位于淮南市山南新区三和乡境内HGTP11042(A13)地块,并支付保证金24,219万元和土地交易佣金268.4万元。当日签署《成交确认书》。

 此后被告未能交付净地。四年多来,原告不断向三被告及上级部门反映,多次通过律师交涉,三被告也数次给予限期拆迁交付净地的承诺,但均未能兑现。

 基于三被告一再违约,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原告2015年4月3日向三被告发送《关于A13地块无法交付要求退地赔偿的告知函》,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地赔偿。后又多次通过律师发函催促退地赔偿。三被告至今未给予任何答复。

 3、原告诉状诉讼的案件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1返还原告保证金和土地交易佣金,并承担利息;

 3、请求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损失;

 4、请求判令被告2和被告3对被告1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亦不排除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或进行调解的可能,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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