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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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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80 证券简称:圣阳股份 公告编号:2015-064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10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9日~2015年12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10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9日15:00—2015年12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山东曲阜圣阳路1号;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斌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4人,该等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持有公司股份56,998,1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1997%。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7人,持有公司股份43,581,8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032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7人,持有公司股份13,416,2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669%。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王莉律师和陈启亮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股东宫国伟先生作为激励对象为关联股东,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股东宋斌先生、李恕华先生、于海龙先生作为激励对象隋延波先生和宫国伟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为关联股东,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33,754,547股不计入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对本议案项及项下各项子议案逐项表决情况如下:

 1.1审议通过了《激励对象及其确定依据及范围》

 表决结果:同意23,203,0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8%;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794,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5%;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5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1.1审议通过了《激励对象及其确定依据及范围》

 表决结果:同意23,203,0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8%;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794,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5%;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5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1.2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的来源、种类、数量和分配》

 表决结果:同意23,203,0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8%;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794,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5%;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5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1.3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锁定期和禁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23,203,0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8%;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794,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5%;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5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1.4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授予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23,203,0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8%;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794,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5%;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5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1.5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和考核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23,203,0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8%;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794,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5%;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5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1.6审议通过了《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

 表决结果:同意23,203,0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8%;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794,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5%;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5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1.7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表决结果:同意23,203,0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8%;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794,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5%;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5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1.8审议通过了《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表决结果:同意23,203,0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8%;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794,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5%;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5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1.9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23,203,0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8%;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794,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5%;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5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1.10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表决结果:同意23,203,0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8%;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794,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5%;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5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1.11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表决结果:同意23,203,0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8%;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794,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5%;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5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1.12审议通过了《其他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23,203,0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8%;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794,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5%;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5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股东宫国伟先生作为激励对象为关联股东,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股东宋斌先生、李恕华先生、于海龙先生作为激励对象隋延波先生和宫国伟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为关联股东,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33,754,547股不计入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对本议案项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3,203,0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8%;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3、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隋延波先生和宫国伟先生作为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股东宫国伟先生作为激励对象为关联股东,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股东宋斌先生、李恕华先生、于海龙先生作为激励对象隋延波先生和宫国伟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为关联股东,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33,754,547股不计入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对本议案项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3,203,0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8%;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794,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5%;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5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4、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股东宫国伟先生作为激励对象为关联股东,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股东宋斌先生、李恕华先生、于海龙先生作为激励对象隋延波先生和宫国伟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为关联股东,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33,754,547股不计入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对本议案项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3,203,0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8%;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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