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7月31日,本公司以“2013-025”公告披露,本公司因受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刘旺好认为本公司虚假陈述了相关信息,导致其损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提起诉讼(案号:(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 4 号)。
2015年3月10日,本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发出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新增同类案件34宗(编号:2014-170至2014-181;2015-12至2015-28;2015-552至2015-555;2015-597)。
本公司收到上述同类案件共92宗。
2015年10月23日,本公司以“2015-075”公告披露,2015年10月19日,广州中院就本案作出(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 4 号1《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共2499596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近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确认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执行上述判决书。
特此公告。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