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12月10日(星期四)下午14: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12楼1205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陈劲松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33人,代表股份744,902,2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255%。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728,822,2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132%;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2人,代表股份16,079,9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4,753,226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0%;反对0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49,000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该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519,721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19%;反对0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49,000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81%。
(二)审议通过《关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4,753,226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0%;反对0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49,000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该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519,721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19%;反对0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49,000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8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忠轩
3、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